• 索 引 号:QZ07917-0101-2020-00010
    • 备注/文号:南乐政〔2020〕17号
    • 发布机构:乐峰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01
    乐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2-01 10:18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以及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提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为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目标,实现乐峰镇定污染源许可全覆盖,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2020年4月1日前完成2017年至2019年已发证33个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其中,3月1日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

      (二)做好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2020年8月18日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简称《名录》)规定的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其中,7月1日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

      二、基本要求

      (一)全面摸底,实现全覆盖。围绕“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总要求,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简称“二污普”)的污染源信息清单为基础,根据《名录》要求将我镇固定污染源所有排污单位纳入排查范围,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数量,不留死角。

      (二)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坚持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革的精神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实事求是、考虑现实、兼顾历史,实施分类处置。引导排污单位规范排污行为,为推动排污单位守法创造条件,最终将所有固定污染源纳入生态环境管理。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按证排污,自证守法。根据排污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证、依证监管,对于无证排污单位,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三、工作任务

      根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和部署,将任务分解为“摸、排、分、清”四项工作任务,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

      (一)摸清底数。要在二污普数据的基础上,增加二污普数据未包括但《名录》涵括的行业如医院、汽修厂、垃圾中转站的清单数据,并对本辖区内2018年以来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摸排,结合工商、税务、电力等信息于2月3日前形成辖区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导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这个清单包含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和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的全部企业清单,形成一次性清单。

      (二)排查无证。要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许可证档案库,筛除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中的已发证企业,将剩余的企业分为2020前应发证或登记、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和非固定污染源三类情形。对前两类情况应逐一确定管理类别,进一步明确应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形成本镇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此项工作应于2月13日前完成。

      要按国家分类处置要求,组织技术力量认真排查辖区内固定污染源,并细化为无整改情形类、禁止核发类、停产类、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无总量指标类、未批先建类、其他整改情形类、登记管理类这8类处置类型。此项工作应于2月26日前完成。

      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三)分类处置。

      3月3日前,要对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通知到户,要求其按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放信息。按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处置:

      1.无整改情形类。对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2.禁止核发类。对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无排污许可证仍然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处罚直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3.停产类。对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要通知到户,要求其申领排污许可证,停产期间无须开展自行监测和提交执行报告,恢复生产前应向属地核发部门报告。对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通知其先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应在恢复生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同时需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

      4.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对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5.无总量指标类。对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计算结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从严确定。

      6.“未批先建”类。对“未批先建”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此类“未批先建”排污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重点关注环境质量现状、污染防治措施论证、达标可行性分析、环境风险防范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

      7.其他整改情形类。总体上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到半年。对存在上述第4类至第7类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承诺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达标排放。对于存在第4类至第7类多种情形的,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8.登记管理类。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停产的),各单位应通知到户,要求其尽快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除外各地要认真组织分类处置工作,并将在排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企业清单移交给镇政府,上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四)整改清零。全镇应于9月3日前,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中排污单位的清单,最终形成全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认清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我镇成立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领导小组,由镇党委副书记、人武部长苏招进同志任组长,镇政府副镇长傅金祥任副组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村镇站、环保站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推进清理整顿和2020年发证登记工作。

      (二)加强组织实施。要在生活物资、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打通管理流程,形成管理合力;要紧扣时间节点,进一步细化实施计划,确定阶段目标,明确完成时限和具体责任人。

      (三)做好分工协作。各单位要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尽职尽责,扎实推进工作。对未按时限要求申领的,应依法严厉查处其无证排污行为。对存在超标排放、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给予整改过渡期的,应加强整改期内的监管,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

      (四)做好定期调度。镇环保站牵头“一周一调度、半月一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每周周四前上报,(上报联系人蔡冰冰,电话19805955263,邮箱35338326@qq.com)。

      (五)强化责任监督。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对工作进展滞后的单位,将进行通报、约谈。对因排查不彻底、遗漏排污单位数量大等问题突出的,或因不作为、慢作为导致工作无法如期完成的地区,镇纪委办和效能办开展督查督办、移送问责。

     

     

     乐峰镇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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