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16-0101-2022-00032
    • 备注/文号:罗政〔2022〕130号
    • 发布机构:罗东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10
    罗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东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2-11-10 10:20

    各村(居)委会,市(镇)直有关单位,各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现将《罗东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东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0日

      

     

     

    罗东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

    罗东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镇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3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3.1 灾害预警预报

      3.2 灾情信息管理

      3.3 灾情会商核定

      3.4 灾情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2 II级响应

      4.3 III级响应

      4.4 IV级响应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5.2 冬春救助

      5.3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4 装备和设施保障

      6.5 人力资源保障

      6.6 社会动员保障

      6.7 科技保障

      6.8 宣传和培训

      7 附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7.2 预案演练

      7.3 术语解释

      7.4 预案管理

      7.5 预案解释

      7.6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泉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南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按照《南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级有关部门职责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罗东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林地火灾等,适用于本预案。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政府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可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自然灾害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职能部门综合协调、各村(居)委会属地管理为主;履行村(居)委会应急救援队伍职能组织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提高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

      以防为主。把灾害预防作为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对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紧急处置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镇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罗东镇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下简称镇指挥部)是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各村(居)委会、各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等工作,并完成上级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2.2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负责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村(居)委会,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3.1 灾害预警预报

      3.1.1 镇指挥部在接收到上级部门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及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农业农村局的重大动植物疫情预警信息、应急局的森林火险、林业局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水文局的水文预警信息、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地震办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等要及时向各村(居)委会、各职能部门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3.1.2 镇指挥部根据上级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全镇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区域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并向各村(居)委会、各职能部门通报。

      3.1.3 各村(居)委会和各职能部门应根据预警预报和灾害评估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和落实应急措施。

      3.2 灾情信息管理

      3.2.1 按照国家应急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灾情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应急〔2022〕60号),镇指挥部做好各村(居)委会、各职能部门反馈的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3.2.2 灾情信息初报。灾害损失发生后,村(居)委会应在30分钟内将灾情信息上报镇指挥部,镇指挥部经核实后在1小时内将灾情信息上报市应急局。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村(居)委会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各村(居)委会要在灾害损失发生后30分钟内,向镇指挥部上报,镇指挥部及时报上级市应急管理部门、市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3.2.3 灾情信息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镇、村两级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在灾情发生、发展期间,至少每24小时通过灾情系统续报一次,直至灾情稳定,上报灾情核报。接到镇指挥部要求核报信息的指令,各村(居)委会要及时反馈。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大概,随后抓紧了解反馈详情。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2.4 灾情信息核报。各村(居)委会应在灾情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镇指挥部报告,镇指挥部3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及时反馈市应急局。

      3.2.5 对于干旱灾害,各村(居)委会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3.2.6 汛期期间,各村(居)委会及时收集辖区内灾情信息上报镇指挥部,镇指挥部做好汇总并通报,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3.3 灾情会商核定

      3.3.1 会商核定。镇指挥部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组织各村(居)委会、各职能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3.3.2 灾情评估。安办、罗东自然资源管理所、村镇站、罗东执法中队、道安办、林业站、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水利站等职能部门组织评估小组协助上级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3.3.3 建立台账。各村(居)委会和各职能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3.4 灾情信息发布

      3.4.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3.4.2 镇指挥部接到市减灾办发布的自然灾害重大灾情时,及时通报到各(村)居委会、各职能部门。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灾情稳定前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灾情稳定后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汇总,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灾情信息。

      3.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各村(居)委会、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管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的原则,根据灾情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在全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8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含)或1000户(含)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含)以上;

      (5)上级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根据各村(居)委会反馈情况镇指挥部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办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4.1.3 响应工作

      (1)镇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镇指挥部指挥长率各职能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镇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各村(居)委会于每日上午8:00前向镇指挥部上报救灾工作情况。镇指挥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镇指挥部12小时内财经办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镇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及时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反馈情况,申请援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

      (5)灾情稳定后,镇指挥部协助市有关单位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等工作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汇报,申请灾后救助等。

      4.2 II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在全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含)以上、8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含)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或300户(含)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万人(含)以上、10万人以下;

      (5)上级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根据各村(居)委会反馈情况镇指挥部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办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4.2.3 响应工作

      (1)镇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镇指挥部指挥长率各职能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镇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各村(居)委会于每日上午8:00前向镇指挥部上报救灾工作情况。镇指挥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镇指挥部24小时内财经办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镇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及时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反馈情况,申请援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

      (5)灾情稳定后,镇指挥部协助市有关单位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等工作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汇报,申请灾后救助等。

      4.3 III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在全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含)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含)以上、2.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含)或150户(含)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含)以上、6万人以下;

      (5)上级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根据各村(居)委会反馈情况镇指挥部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办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4.3.3 响应工作

      (1)镇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镇指挥部指挥长率各职能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镇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各村(居)委会于每日上午8:00前向镇指挥部上报救灾工作情况。镇指挥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镇指挥部36小时内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镇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及时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反馈情况,申请援助,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

      (5)灾情稳定后,镇指挥部协助市有关单位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等工作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汇报,申请灾后救助等事项援助。

      4.4 IV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在全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含)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或30户(含)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含)以上、3万人以下;

      (5)上级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根据各村(居)委会反馈情况镇指挥部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办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4.4.3 响应工作

      (1)镇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市应急管理上报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镇指挥部指挥长率各职能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镇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各村(居)委会于每日上午8:00前向镇指挥部上报救灾工作情况。镇指挥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4)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灾区需求,镇指挥部48小时内财经办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并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稳定后,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一般为3个月,视情可延长至6个月。

      5.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村(居)委会、各职能部门应视情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上报镇指挥部。镇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汇总各村(居)委会需求情况,上报市减灾委办公室。

      5.1.2 镇指挥部向市应急局、财政局汇报,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指导灾区各村(居)委会做好过渡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

      5.1.3 镇指挥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措施的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对各村(居)委会进行绩效评估。

      5.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各级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2.1 各村(居)委会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5.2.2 各村(居)委会于每年9月下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情况和救助需求,建立台账并上报镇指挥部办公室。镇指挥部办公室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核实救助对象台账,制定冬春救助方案并报市应急局。

      5.2.3 根据市应急局、财政局下达的自然灾害冬春救助资金,镇指挥部根据受灾核灾情况下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各村(居)委会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落实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5.3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科学重建要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闽政办〔2016〕116号)等重建扶持政策和措施,由各村(居)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将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与扶贫开发、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和旅游业发展相结合,重建规划与村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提倡集中重建,鼓励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和分散重建,引导到城镇购买住宅。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群众自筹、社会帮扶、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筹资。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

      5.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镇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台账,上报市应急局。并根据省、泉州市、南安市安排,跟踪落实省、泉州市、南安市相关补助政策及时进行结算。

      5.3.2 制定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当年全镇灾情和各村(居)委会实际,制定年度农村住房恢复重建目标任务、进度要求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5.3.3 定期通报各村(居)委会重建资金下拨和恢复重建进度,镇指挥部适时向受灾村(居)委会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镇政府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分配使用机制,督促各村(居)委会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6.1.1 镇政府应当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储备与定期轮换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1.2 镇财经办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如当年预算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应调整追加预算,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地区群众农房恢复重建和基本生活困难。

      6.1.3 镇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6.1.4 过渡期救助资金、冬春救助、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和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应通过银行账户直接拨付等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确实需要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6.2 物资保障

      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

      6.2.1 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6.2.2 完善救灾物资保障体系。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各村(居)委会根据南安市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相关标准,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确定年度购置计划。

      6.2.3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年度购置计划,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管理,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6.2.4 各村(居)委会、各职能部门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镇指挥部备案,以备重大灾害应急时统一调拨使用。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3.1 通信运营部门应加强全镇、各村(居)委会公共通信网络建设,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合理组建应急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6.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部门间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信息交流。

      6.4 装备和设施保障

      6.4.1 镇、村两级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装备。

      6.4.2 各村(居)委会、各职能部门应安排必要预算用于本级添置救灾装备、办公设备等。

      6.4.3 科学选址,合理规划布局,在全镇完善覆盖标志明显、安全实用、设施齐全的自然灾害避灾点网络。规范避灾避险场所建设管理标准,加强避灾避险演练,落实避灾点长效管理和分类管理机制。

      6.5 人力资源保障

      6.5.1 加强镇村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覆盖镇村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6.5.2 加强镇级、村级自然灾害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能力。镇级、村级以干部为主体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6.5.3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发展社会力量减灾救灾人才队伍,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建立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6.6 社会动员保障

      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救灾捐赠,建立完善对口支援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的重要作用。

      6.6.1 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镇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由市减灾委发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告,明确受灾情况、捐赠需求、捐赠方式等。

      6.6.2 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的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6.6.3 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相关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6.6.4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6.6.5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6.7 科技保障

      6.7.1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推进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减灾救灾技术装备建设,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6.7.2 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要求,组织全镇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配合上级做好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

      6.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减灾救灾政策措施研究。

      6.8 宣传和培训

      6.8.1 组织开展全镇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常识。

      6.8.2 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和“科技活动周”等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6.8.3 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积极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6.8.4 组织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各村(居)委会灾害信息员和镇级、村级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6.8.5 镇级、村级应急救援队伍联合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以村居、学校、医院、企事业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防灾减灾演练,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

      7 附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镇安办、财经办要严格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加强基层发放环节的专项检查和跟踪问效。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有效落实。

      7.2 预案演练

      根据工作需求,镇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各村(居)委会、各职能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7.3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台风、干旱、风雹、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

      7.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镇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视情做出相应修改。各村(居)委会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指挥部负责解释。

      7.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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