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02-0101-2022-00030
- 备注/文号:南柳政〔2022〕127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柳城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12
各村(社区居)委会、街道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动火作业是企业常见的一种作业,也是风险较大、事故多发的一种作业。为深刻吸取我街道10.09新银钛机械、10.10华盛陶瓷火灾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动火作业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动火作业主要包括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等。当前,我街道一些企业在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作业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业票审批不规范,风险分析不全面,安全措施不落实,人员培训不到位,应急管理能力不足,承包商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和作业人员灼烫、触电、高处坠落、中毒窒息等人身伤害事故。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二、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
(一)企业:企业(业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法定责任,应组织人员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签字发布,强化动火作业全过程的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坚决杜绝违章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二)各村(社区):①负责本村生产经营单位违规用火整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前必须按照《临时性动火作业安全规范》(附件1)的要求做好动火前工作准备,并填写《临时性动火作业报备表》(附件2)向街道安办报备;②凡重大节假日及重点时段期间禁止一切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的,需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并由街道安办指派人员到场指导动火作业;③发现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应立即制止,并固定相关违法违规证据,移送相关部门处理;④发现“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行为,收集、固定证据,及时报公安派出所进行处罚;⑤发现特种作业(电工、电焊工等)无证上岗行为,收集、固定证据,及时报送相应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三)各有关单位: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将违规用火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工作,对各村抄送的特种作业无证上岗行为,各有关单位要报送相应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派出所:对各村(社区)报送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严格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一)修订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工企业必须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施工企业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规范要求,高标准修订和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以正式文件发布执行。行业没有制定规范的企业(业主)要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实行动火作业提级审批。凡是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一律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企业特殊动火作业提级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提级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提级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有关作业审批情况、各项应急处置准备情况要同时向街道安办、行业主管和应急部门及消防救援大队报备;节日、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
(三)加强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企业必须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强化动火风险分析、依规检测检验、清理作业现场、检查应急装备和救援器材,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到位。涉及特殊动火作业的,企业分管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动火作业,检查作业风险分析情况、作业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和处置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准备情况,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四)强化经营(储存)企业的动火管理。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对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实施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必须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动火作业方案,监督动火作业。
(五)加强动火作业队伍建设。企业应当配备实施动火作业所必须的风险分析、应急处置人员、器材设备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保持人员稳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聘请第三方实施动火作业及动火监管。
四、加强动火作业执法监管
(一)严格依法规范动火作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行政,严厉打击动火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无动火审批、作业现场有可燃物未清理、无监护人、未配置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坚决落实行政管理措施,问题严重的施工现场必须责令停止施工。二是派出所要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使用明火作业的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三是对电焊、气焊失火的操作人员,由发证单位吊销其证件。四是业主(甲方)单位、施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造成火灾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全街道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人员网上信息互通共享联管建设,企业动火作业票经安全科和相关领导审批后,必须在动火作业前同时报街道安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要加强动火作业全过程信息化和监测预警自动化建设,依靠科技手段提高动火作业安全防控能力。
(四)加强安全管理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动火作业监督,杜绝动火作业随意、无序实施。要深挖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曝光力度,警示、震慑动火作业敬畏法律法规、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附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十项要求
南安市柳城街道办事处
2022年10月12日
附件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十项要求
一、人员管理
1.新持证人员实行一年实习期,实习期内不得单独从事动火作业,作业时必须由有三年以上操作经验的作业人员进行指导。
2.企业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每年不少于两次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试考核,特别是实际操作的考核。考试考核不及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补考后仍然不及格的,一律实行待岗培训。一年内两次考试考核不及格的吊销作业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限制在18岁至50岁之间,低于或超过该年龄段,一律不得上岗。必须持证上岗。对无证上岗者,按照重大安全隐患追究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设备管理
4、设备专人专管专用,平时封存上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特种作业人员一锁,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一锁。
5、实行使用焊机、焊条审批制度,审批权归安全科,并对焊机、焊条分开双人管理,统一备案。新进或淘汰必须到所在乡镇(街道)备案。
三、过程管理
6、作业前应对作业场所进行预处理,满足动火安全要求;应向实施动火作业人员进行风险防范告知;应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事先进行气体检测,确保在安全范围内。一旦出现超限,立即停止作业。在设备外部动火时,应对设备、管道内的气体进行检测。
7、作业票实行统一制式,动火前必须经安全科和相关领导审批;审批后必须在动火作业前同时报市(镇、街道)应急办、市消防救援大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8、必须对动火作业实行安全评估和预测,并建立专门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作业人员要应知应会。
9、作业期间,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器材,实行1人施工,1人现场指导和监督。
10、作业完成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清扫,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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