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02-0101-2020-00080
    • 备注/文号:南柳政〔2020〕162号
    • 发布机构:柳城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1-19
    南安市柳城街道办事处关于调整柳城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小组的通知
    时间:2020-11-24 09:40

    各村(社区居)委会、街道直属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柳城街道食品安全工作,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研究,决定成立柳城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辖区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名单如下:

      组 长:王胜蓝 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苏远华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苏洪新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黄双兴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韩阳 柳城派出所所长

              黄毅生 柳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成 员:苏建强、苏敏玉、洪永通、洪吉吉

             潘灿辉、邱绿娟、谢渺珍、叶艺辉

      办公室设在柳城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苏洪新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刘丁级、黄艺平、林卫红等组成。

      附件:1.柳城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小组责任制

            2.柳城街道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南安柳城街道办事处

      2020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柳城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小组责任制

      (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级交办任务,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督促村(居)委会食品安全协管员落实协管员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有关工作。

      (三)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指导辖区内村(居)委会、食品销售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附件2

    柳城街道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地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柳城街道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六)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

      (八)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九)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 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十一)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四条: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部门监管是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由街道办事处报请市委、市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首先要严肃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及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可追溯管理,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具体监管工作,按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逐一追查,一直追查到源头,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从严查处。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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