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02-0101-2019-00043
    • 备注/文号:南委柳工〔2019〕17号
    • 发布机构:柳城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3-31
    关于印发《柳城街道九十九溪、西溪整治问责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4-04 17:00

    各村(社区)党(委)支部、村(社区居)委会、街道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柳城街道九十九溪、西溪整治问责工作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安市委柳城街道工作委员会 南安市柳城街道办事处

      2019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柳城街道九十九溪、西溪整治问责工作意见(试行)

      为扎实推进九十九溪、西溪流域柳城段整治工程,确保截污、治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等规定,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街道机关负有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职责部门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的九十九溪、西溪沿线各村驻村领导、驻村工作队以及村主干。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问责,是指对承担环境保护任务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九十九溪、西溪整治工程开展不力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街道机关负有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治污环保任务,影响九十九溪、西溪水质提升目标达成的;未认真执行街道党委、政府关于九十九溪、西溪整治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二)对各自部门在九十九溪、西溪整治中的职责不清、任务不明,在工作中推诿扯皮的;

      (三)在治理工业企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生活污水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加快实施沿溪污水截污、三化厕建设等工作中,治政不严、措施失当、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四条 九十九溪、西溪沿线各村驻村领导、驻村工作队以及村主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和本机党委、政府关于九十九溪、西溪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措施不实、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在各级组织的整治督查中发现问题较为严重、影响整体工作的;在每月分段检测中,相关水质指标连续两个月不降反升的;

      (三)不配合上级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检查,或应付检查,弄虚作假的;不配合监察监督、督查指导、综合执法等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的;包庇、纵容沿溪养殖场、企业或个人违法排污的;

      (四)对环境综合整治督查中所发现问题屡督不改的;

      (五)未按时完成九十九溪、西溪整治工作责任区域整治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领导批示、督查反馈、群众反映或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不予理睬或整改不力的;

      (七)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对责任单位或部门的问责方式有: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责任单位或部门实施问责的同时,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对责任人员的问责方式有:

      (一)效能问责。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诚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四)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应当视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问责结果的运用:

      要强化问责结果运用,坚持“一次问责、多项运用”的原则,综合运用问责结果,以刚性问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一)问责结果抄送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能上能下和单位班子考核、干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单位、部门和个人问责情况纳入年底绩效考评和季度绩效考评,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被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

      第八条 本意见由街道纪委、效能办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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