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20-0101-2019-00022
- 备注/文号:南洪委〔2019〕84号
- 发布机构:中共洪梅镇委员会 洪梅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20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为推进全镇大调解工作有序开展,取得更好成效,现将《洪梅镇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试行)》《洪梅镇矛盾纠纷调处流转机制(试行)》《洪梅镇矛盾纠纷周报表、月报表制度(试行)》和《洪梅镇矛盾纠纷调处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四项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洪梅镇委员会 洪梅镇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洪梅镇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定期排查。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各村(社区)每周组织开展一轮精准排查,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问题”“重点人员”,全面排查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梳理评估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风险隐患。
第二条 定点受理。各村(社区)依托村级调委会、便民服务中心,设置群众诉求、矛盾纠纷调解受理窗口。
第三条 定期联席会议。村(社区)每周五召开调委会会议,对本周矛盾纠纷排查情况进行汇总,会议由第一调解主任(村书记)主持召开,村(社区)“两委”至少一半以上力量参加会议。汇总上周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
第四条 规范台账。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或影响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台账报表明确载明矛盾纠纷类别、内容、主要诉求。对每一件矛盾纠纷,定责任人、定处置措施、定处置期限。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及时销账,到期未能解决的报镇联合调解分中心协助办理调处。
第五条 重点问题实时报告。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要求做到及时上报。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
洪梅镇矛盾纠纷调处流转机制(试行)
根据《中共洪梅镇委员会 洪梅镇人民政府关于在全镇建立健全“2+N”联合调解网络体系的通知》(南洪委〔2019〕61号)精神,为推动我镇各类矛盾纠纷有效流转化解,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镇联合调解分中心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矛盾纠纷信息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对未能就地及时化解的矛盾纠纷进行流转、协调、任务分解和跟踪落实,确保矛盾纠纷得到调处化解。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镇党委、政府。
第二条 村(社区)矛盾纠纷限期化解制度。村(社区)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对每一件矛盾纠纷定责任人、定处置措施,第一时间组织调解处置。对于一周内未能化解的矛盾纠纷,报请镇联合调解分中心介入调解。
第三条 镇矛盾纠纷指派化解制度。镇联合调解分中心根据各村(社区)汇总上报未化解的矛盾纠纷性质、类别,可直接由联合调解分中心接手调解,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小组负责调解,一案一小组,村(社区)第一调解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小组成员由联合调解分中心调解员、驻村领导、驻村工作队员、包片村(社区)“两委”组成。
第四条 镇矛盾纠纷流转制度。镇联合调解分中心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每月未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进行登记造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制定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对于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事项,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第一时间报请市联合调解中心直接介入,或由市联合调解中心指派分流至市直有关单位介入调解,且要充分发挥“七对接一保证”工作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复杂矛盾纠纷。
洪梅镇矛盾纠纷周报表、月报告制度(试行)
根据《中共洪梅镇委员会关于印发〈洪梅镇坚持和关于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大调解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洪委〔2019〕62号)精神,制定矛盾纠纷周报表、月报告制度,各村(社区),镇联合调解分中心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度周报表制度,矛盾纠纷总体情况分析报告月报制度。
第一条 建立调解信息直报制度。各村(社区)、镇联合调解分中心应指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对调解中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随时上报。对重大的、有特色的矛盾纠纷,可报市大调解办共同采集,编写调解信息。
第二条 建立调解进度周报表制度。各村(社区)、镇联合调解分中心于每周五下班前将本辖区(单位)上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进度情况统计表上报镇大调解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 建立调解分析月报告制度。各村(社区)、镇联合调解分中心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总体工作情况上报镇大调解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矛盾纠纷的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研判分析。报告要确保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反映真实。
第四条 建立零报告制度。经过排查未发现问题的也须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对于排查不及时,或者排查出问题后未及时解决或上报,酿成重大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的,将进行责任倒查。
第五条 建立全镇调解情况通报制度。镇大调解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15日前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分类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根据《中共洪梅镇委员会关于印发〈洪梅镇坚持和关于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大调解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洪委〔2019〕62号)精神,制定矛盾纠纷调处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镇大调解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全镇大调解工作机制,对调解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同时接受市大调解办的检查考核。
第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实行自查自评、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分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评价方法,考核内容由镇大调解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大调解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实行模块量化。
第三条 由镇大调解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考核方案并纳入年终村级绩效考核范畴,作为综治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全年考评工作成效好的、有创新的给予正向激励,对于落实不力、矛盾化解不力地追责问责。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5人(含)以上群体性上访、个人赴省进京越级访、极端事件或网络炒作事件,而所在村(社区)未排查出,或者虽已排查调处但未采取有效稳控措施和疏导工作的。
2、因矛盾纠纷排查不彻底、调处不力或未及时上报重大矛盾纠纷信息,造成民转刑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
3、突发性事件发生后,相关村(社区)有关人员未及时到位并采取有效措施,延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4、涉及相关村(社区)的矛盾纠纷,在接到通知后,责任人不到现场参与调处或者到现场后消极应付,导致矛盾激化的。
5、对市信访局、联合调解中心和12345平台等分流、移交、督办的矛盾纠纷,不接收或者接收后不认真调处,导致激化的。
6、接到群众投诉,不落实“首问负责制”,相互推诿扯皮,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7、未落实“三到位一处理”的(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8、其他因矛盾纠纷激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责任追究
1、镇大调解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村级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村级绩效相关部分考核扣分的依据。
2、考评分数全镇倒数第一名,且分数低于80分的,对所在村(社区)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约谈,通报批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大调解办。
3、因宣传发动不到位、矛盾排查不到位、调解处理不到位,造成第四条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和造成后果对相关村(社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造成进京访的,按照南安市关于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和重要节点进京访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工作由镇大调解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如有需要由镇大调解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究调整。
附件:1. 村(社区)群众诉求排查受理登记表
2. 村(社区)群众诉求排查受理统计表
附件1
村(社区)群众诉求排查受理登记表
序号 |
来源 |
日期 |
姓名 |
地址 |
反映内容摘要 |
类别 |
责任人 |
责任领导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 |
备注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1. 来源:本级排查、来访、来电或上级转、交办等途径; 2. 类别:求助类、纠纷类、建议类; 3. 办理方式:本级调解或报送对接调解单位; 4. 办理结果:已化解、未化解。 |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
附件2
村(社区)群众诉求排查受理统计表
序号 |
村(科室) |
本级办理/件 |
对接调解/件 |
信访、12345平台转交办/件 |
||||||||||||
排查 |
受理 |
化解 |
对接 |
化解 |
法定途径 |
初信初访 |
化解 |
历史积案 |
化解 |
领导 包案 |
化解 |
12345 |
化解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人 : 审核人 : 填报日期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