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20-0101-2019-00009
    • 备注/文号:南洪政〔2019〕53 号
    • 发布机构:洪梅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3-06
    洪梅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梅镇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建房(新建、翻建)审批程序》的通知
    时间:2019-03-07 11:29

    各村(居)委会、镇直相关单位:

      根据上级对个人建房(新建、翻建)相关规定,结合洪梅镇实际情况,经党政会研究决定制定《洪梅镇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建房(新建、翻建)审批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洪梅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洪梅镇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建房(新建、翻建)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南安市石结构房屋改造实施意见》南委办(2014)44号、《南安市石结构房屋改造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南石(2017)2号、《南安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委托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个人新建、扩建住宅规划审批事项的通知》南规(2018)6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个人建房申请条件

      村民建房应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上述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建筑高度控制在10米以下(含10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户。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 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 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 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 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 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 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2. 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3. 年龄未满18周岁的;

      4. 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 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 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村民建房应当取得规划许可。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建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申请程序

      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相关材料(新建、翻建第三方出具个人住宅用地勘测定界图)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根据建房户提供的个人住宅用地勘测定界图对照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要求,与建房户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存在的,应当在取得《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和确认宅基地情况,并报镇人民政府。

      镇相关部门在接到村级报送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村民申请个人住宅建设勘测定界图和现场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发放《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进行填写。镇相关部门在接到填写完整的材料后,在1个月内进行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申请人使用建设用地由农用地转用,必须缴纳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所需费用。

      三、审批流程

      (1)村民个人根据相关要求提供材料(个人住宅用地勘测定界图,属于旧翻新的要提供旧宅全貌照片)上报村委会;

      (2)村委会受理相关手续,进行核实后将材料报送镇里相关部门;

      (3)镇相关部门进行核对相关规划以及套图,符合规划和相关手续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驻村工作队和指定村两委成员到现场进行勘测,符合相关规划和要求的发放《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

      (4)村民按要求填写《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完整上报村委会,村两委召开村委会对村民申请进行开会研究,通过后进行宅基地申请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存在的,应当在《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上报镇相关部门;

      (5)镇相关部门在收村委会提供的相关材料后进行备案登记,并且在每月集中一天报送花名册到党政会进行研究。经党政会研究同意后在相关手续上填写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签署意见。镇相关部门和村委会到申请人申请个人住宅宅基地现场放样核样符合要求的,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可开工建设。

      四、工作要求

      1、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申请个人建房(包含翻建)需要提供个人住宅用地勘测定界图;

      2、村民申请个人建房要签订建房施工安全责任书、门前卫生三包责任书以及第三方建房施工安全保险;

      3、村民建房要按照个人住宅用地勘测定界图和《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要求进行动工,层高不得超过10米,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审批面积,村庄路要退让3米、村主干道退让5米、县道退让10米的。村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审批完的手续才可以进行动工建设。

      4、隶属使用建设用地由农用地转用,申请人必须缴纳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所需费用。

      5、镇相关部门、行政执法中队和村两委要对村民个人建房放样进行监督,未按照审批要求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禁止建设,造成违法行为的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本《洪梅镇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建房(新建、翻建)审批程序》自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洪梅镇各村(居)报送个人新建住宅用地申请表注意事项

      附件2:洪梅镇各村(居)报送个人翻建住宅用地申请表注意事项

      附件3:洪梅镇个人住宅审批工作流程图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