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桥镇信息公开指南

    (2019年02月11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参照《南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根据实际,编制《官桥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官桥镇党政办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职能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规划计划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城乡建设管理

      ●人事信息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在南安市官桥镇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  http://www.nanan.gov.cn/

      2. 在镇政府党务、政务宣传栏等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专栏。

      3.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 登入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 在政务公开栏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南安市官桥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86882101

      电子邮箱:gqzdzb101@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南安市官桥镇环镇西路1号官桥镇人民政府1楼党政办公室

      邮政编码:36234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 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南安市官桥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受理机构将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与申请人确认申请之日,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人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5.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按照条例规定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外,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6.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经认定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理由合理的,但无法在条例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7.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8.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9.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 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