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22-0101-2019-00049
- 备注/文号:南丰政〔2019〕101号
- 发布机构:丰州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11
各村(居)委会、幼儿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公开公正、规范有序,现就2019年秋季我镇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方便家长”原则,划定幼儿园招生区域,组织招生服务区域的适龄幼儿按时就近免试入园。
二、招生对象:招收年满3周岁(即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1、中心幼儿园招收户籍在丰州村、丰州社区和全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子女、镇政府、镇直单位干部职工子女的适龄幼儿。
2、其他各幼儿园按照“就近入园”原则招收附近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时间:
1、8月1日,各幼儿园在划定的招生区域内张贴招生通告。
2、8月17日-18日,公办中心幼儿园接受服务片区内适龄儿童报名登记;其他幼儿园(班)招生报名时间由各园确定。
四、招生办法:
1、公办中心幼儿园招生办法:
(1)招收户籍在丰州镇丰州村、丰州社区和全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子女、镇政府、镇直单位干部职工子女的适龄儿童,报名时应提供户口簿、单位证明等有效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服务区域招生对象户口迁入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日前(不包括2019年4月1日)。
(3)8月23日前幼儿园公示招生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将招生对象名单报送中心小学。家长如果对招生对象名单有异议,可在8月26日前向幼儿园投诉反映。
(4)幼儿园在完成服务区域内招生任务后,如有剩余学位,可登记招收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户口迁入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儿童,扩招对象应登记名单并报送中心小学审批。如登记人数超过剩余学位,则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招收对象并公示。未被抽到的适龄儿童,协调到附近的幼儿园就读。
2、其他幼儿园的招生办法由各园制定。
五、收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收费文件规定执行。
2、民办幼儿园(有办学许可证的)收费如有调整,必须重新向市物价局申请收费报备。
3、民办幼儿园(没有办学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参照市物价局、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收费文件规定执行。
六、招生要求:
1、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幼儿园招生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实施意见》,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
2、各幼儿园应于6月20日前公布幼儿园招生方案。
3、各幼儿园要规范招生行为,按照“就近入园”的原则进行招生,禁止出现虚假宣传及不择手段争抢生源等违规行为。
4、各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班生规模,小班新生原则上每班不超过35人(如果个别幼儿园报告服务区域内应招的适龄儿童超过招生计划数,可以适当扩大招生计划,确保服务区域内应招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园),不得招收不满三周岁的幼儿入学。
5、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各幼儿园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有关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公办幼儿园要建立完整的新生备查材料(做到一生一档),审核人员必须在新生备查材料复印件上签名,以示负责,招生对象名单报送中心小学,不得擅自招收名单外的对象(包括中、大班)。
6、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入园条件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及时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切实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7、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各幼儿园应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学,特别要做好招生范围内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丰州镇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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