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05-0101-2022-00026
    • 备注/文号:南东政〔2022〕77号
    • 发布机构:东田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19
    东田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0-08 13:32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2〕42号)和《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内传〔2022〕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范围

      (一)持有东田镇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

      (二)持有东田镇有效居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在东田镇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四)已在东田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口子女;

      (五)在东田镇就读的学生。

      二、参保时间和要求

      (一)集中参保缴费期: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参保补缴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在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的,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从缴费之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3年3月1日(含)后办理的,除新生儿、入学新生、职工医保转参加居民医保、困难人口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参保居民缴费之日起60日(含)内为等待期,等待期过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三、筹资标准

      2023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1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60元/人。其中: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补缴的,按360元/人标准缴费;2023年7月1日起补缴的,补缴人员(新生儿、入学新生、职工医保转参加居民医保、困难人口等有特殊规定的参保人群除外)按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

      四、参保登记

      (一)已在我镇参加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且参保状态正常的群众(除登记信息有变更外),由医保信息系统默认续保登记,无需重新办理基本医保参保登记。

      (二)在我镇新参保或登记信息有变更的群众,可通过 “闽政通”APP、“泉服务”APP办理线上参保登记,也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办理线下参保登记,符合参保范围的对象应全户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在南安市就读的非泉州户籍学生,学校收集身份信息,由学校所在乡镇组织参保。村委会在居民提交参保登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登记表批量送至镇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服务窗口,镇医保经办服务窗口要在5个工作日内全部准确无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传送税务部门。参保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在泉州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提供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补缴期内,城乡居民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就近的镇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或卫生院代办窗口或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四)今年9月份入学新生,在规定的参保时限内(2022年9月1日-2023年2月28日)缴纳2023年度医保费的,保障期限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在校学生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完成参保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在2023年3月1日至10月31日补缴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含)内为医保等待期。

      (五)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在出生90日(含)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不含)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保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六)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有效保障年度(即结算年度)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五、个人缴费减免措施

      (一)市民政局管理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革命“五老”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的70%由政府给予补助。

      (二)市农业农村局(市委乡村振兴办)管理认定的国定省定建档立卡脱贫户,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三)市卫健局管理认定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女家庭或者农村居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限该夫妻和未婚女儿)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男家庭(限该夫妻和未满18周岁儿子),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先行缴纳后,由卫健部门按原标准原渠道发放补助;

      符合《南安市卫生健康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南安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卫〔2019〕191号)文件规定的政府资助条件的尘肺病患者,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先行缴纳后,由卫健部门按标准发放补助。

      (四)市残联部门管理认定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六)市教育局管理认定的家庭困难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七)减免对象的身份信息由各部门审核认定后,汇总登记造册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2年9月13日前报送至医保南安分局(教育局可于10月21日前报送)。对于2022年9月14日至12月31日新增认定的减免对象,于每月30日前报送至医保南安分局。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减免对象应及时认定并资助参保,相关待遇从认定之日次月起执行;认定前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再资助参保。对享受部分补助的减免对象中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保的,应做好参保动员,提高其参保积极性;经相关部门多次动员后仍不按规定缴费参保的,视为放弃当年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

      六、 基金征缴

      城乡居民完成参保登记后,可通过以下任一渠道办理缴费:

      (一)线上缴费渠道: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福建税务APP、电子税务局、“手机扫码缴”二维码、自助办税终端、“泉州医疗保障”公众号、云闪付APP、部分商业银行APP或微信公众号等。

      (二)线下缴费渠道:可在办税服务厅窗口、部分商业银行柜面、普惠金融点等就近办理。

      (三)参保对象在结算年度中因出国定居、服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户籍迁出泉州市域或死亡的,当年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退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关系自行终止。

      (四)参保对象不可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待遇。参保居民因就业等原因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已缴纳的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不予退还;如再退出职工基本医保的,可继续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继续采取“政府主导、镇村联动、部门配合、税务征收、多元缴费”的征缴模式。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纳入各村委会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各村委会应于2022年9月20日前调整充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宣传发动,做到有机构有专人负责,确保辖区内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密切协调,凝聚工作合力

      各村委会、各部门应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加大宣传、落实责任,扎实深入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

      1.镇劳务所负责辖区参保缴费工作的部署、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定期对辖区参保缴费工作开展督查。负责复核、汇总辖区参保工作信息,及时将新参保或登记信息有变更的群众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并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落实情况,在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下达的指导性任务指标,做到应保尽保。

      2.镇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在校学生名单(含困难学生),督促学校落实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

      3.镇民政办、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镇扶贫办)、卫健办、残联、退役军人服务站等负责减免对象的认定和参保缴费补助工作。

      4.东田派出所协助做好参保人员档案信息的核对工作。

      5.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村委会、学校落实参保缴费和扩面工作进行督促。

      6.镇卫生院协助配合本我镇做好参保登记和待遇保障服务工作。

      (三)广泛发动,确保全民参保

      各村委会、各部门应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充分利用报纸、宣传折页(标语)、电视台、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流程、减免补助等政策的宣传,准确解读,做好舆论引导,确保按时足额征收、应保尽保。

      附件:东田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东田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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