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05-0101-2020-00115
    • 备注/文号:南东政〔2020〕112号
    • 发布机构:东田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13
    东田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0-20 15:11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泉医保〔2020〕85号)和《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内传〔2020〕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镇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范围

      (一)持有东田镇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

      (二)持有东田镇有效居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在东田镇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四)在南安市就读的东田籍大中专、技校学生;

      (五)已在东田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口子女。

      二、参保时间和要求

      (一)集中参保缴费期: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补缴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在2021年3月10日(含)前办理参保缴费的,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3月10日后办理的,除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国定省定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及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停保3个月(含)内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外,缴费后60天为等待期,等待期过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全额自付。

      三、筹资标准

      2021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55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290元/人。其中: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补缴的,按290元/人标准缴费;2021年7月1日起补缴的,补缴人员(新生婴儿、职工医保停保3个月内转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除外)按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

      四、保障期限及服务要求

      (一)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有效保障年度(即结算年度)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新生婴儿出生并在90天(含)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应先办理公安户籍登记),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不含)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对象在结算年度中因出国定居、服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户籍迁出泉州市域或死亡的,当年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退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四)参保对象不可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待遇。参保居民因就业等原因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已缴纳的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不给予退还;如再退出职工基本医保的,可继续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五、参保登记

      (一)已参加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并在医保信息系统有效登记的参保人员,除登记信息有变更外,无须重新办理基本医保参保登记(由医保系统默认申请续保登记),参保居民直接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

      (二)在我镇新参保或登记信息有变更的参保居民,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委会进行参保登记,符合参保范围的对象应全户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村委会、乡镇在参保群众提交参保登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登记表批量送至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要在5个工作日内全部准确无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传送税务部门。相关材料如下:

      1.《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一寸彩色相片1张;

      3.在东田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提供本镇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补缴期内,城乡居民可携带相关材料到乡镇卫生院或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完成缴费。

      (四)在我镇已参加基本医保且新生三个月内因病夭折婴儿的父母,以及无身份信息的参保人员,可到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为婴儿(或本人)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缴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给予报销。

      (五)其他参保对象,可按原渠道办理参保等工作。

      六、个人缴费减免措施

      (一)市民政局管理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革命“五老”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管理认定的国定省定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三)市卫健局管理认定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女家庭或者农村居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限该夫妻和未婚女儿)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居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男家庭(限该夫妻和未满 18 周岁儿子),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先行缴纳后,由卫健部门按原标准原渠道发放补助;

      符合《南安市卫生健康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南安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卫〔2019〕191号)文件规定的政府资助条件的尘肺病患者,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先行缴纳后,由卫健部门按标准发放补助。

      (四)市残联部门管理认定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六)其他符合个人缴费减免措施的对象,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9〕8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提供“网上、掌上、自助、实体”等多元缴费渠道,由缴费人自行选择便捷渠道完成缴费。

      (一)掌上缴费。城乡居民关注“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或下载闽税通APP、云闪付APP,可自行完成缴费。

      (二)自助终端。城乡居民(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除外)可就近通过设在村委会或金融普惠点的自助终端设备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村委会和金融普惠点商户应为缴费人提供缴纳费款的便利服务。

      (三)电子税务局。各村委会及大中专、技校的经办人实名认证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为所属辖区(学校)的参保人批量缴费。

      (四)银行端缴费。城乡居民可通过税务合作商业银行的柜面、银行柜员机及手机APP进行缴费。

      (五)签约批扣。城乡居民可与税务合作商业银行签订银行代扣协议,由银行定期从签约账户中扣缴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上门申报。城乡居民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联卡,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医保继续采取“政府主导、镇村联动、部门配合、税务征收、多元缴费”的征缴模式。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纳入各村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各村应于2020年10月20日前调整充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并上报镇劳务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宣传引导工作,做到有机构有专人负责。

      (二)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工作

      各部门应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加大宣传、落实责任,扎实深入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

      1.镇劳务所负责辖区参保缴费工作的部署、宣传、动员和培训等工作,定期对辖区参保缴费工作开展督查。负责复核、汇总辖区参保工作信息,并及时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下达的指导性任务数,做到应保尽保。

      2.镇民政办、农业农村办(扶贫办)、卫健办、残联、退役军人服务站、教育等部门做好符合个人缴费减免条件的参保对象认定工作,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减免对象的身份信息登记造册,确保准确无误后报送至上级各主管部门;对于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新增认定的减免对象,于每月30日前报送至上级各主管部门。

      3.镇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缴费的宣传工作。

      4.乡镇卫生院应对我镇、村委会交接的参保资料进行及时准确的系统新增变更操作和整理归档。

      (三)广泛发动,确保全民参保

      各村、各部门应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充分利用报纸、宣传折页、电视台、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流程、减免补助等政策的宣传,准确解读,做好舆论引导,确保按时足额征收、应保尽保。

      附件:东田镇2021年度各村城乡居民医保指导性任务数分配表

     

     

     东田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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