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05-0101-2019-00096
    • 备注/文号:南东委〔2019〕105号
    • 发布机构:中共东田镇委员会东田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12
    关于印发《东田镇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2-20 10:27

    各村(总)党支部、各村委会,各相关部门:

      根据《中共南安市委办公室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农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委办〔2013〕91号)、《泉州市农业局关于规范村(社区)级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泉农综〔2017〕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南农三资办〔2016〕4号)文件精神,经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制定《东田镇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东田镇委员会

      东田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田镇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南安市农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南委办〔2013〕91号文)、《泉州市农业局关于规范村(社区)级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泉农综〔2017〕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南农三资办〔2016〕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东田镇“三资”管理工作壮大村级集体资产,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一个村集体只允许设立一个银行账户,账户必须留存村集体公章、村主管财务人员及代理中心负责人(或代理会计)私章。严禁私设账外账。村集体账户只能办理本村的业务活动,禁止出租或转借账户。禁止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

      (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禁止大笔付现。除按《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结算金额1000元以上的都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2、禁止库存现金超限额,不得白条抵库。村集体日常经济活动实行备用金制度。原则上,村财收入(以上一年度为准)在20万元以下的,备用金不超过3000元;因财产购置、项目建设等用途,需大额开支的,应事先填写支取银行存款(经费支出)审批单,经村主管财务领导签署意见,报代理中心审批后,办理领款业务。审批单应连同该笔业务的支出凭证一起入账。

      3、禁止坐收坐支。村集体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在收款之日起三日内解缴开户银行。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七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

      二、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一律使用省农业农村厅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实行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票证领用、保管及乡镇(街道)负责核销制度。票据由我镇集体会计核算中心负责管理,及时登记并保存申领、使用、核销等档案信息,报账员使用后的发票存根必须经核销后才能领用新的票据。严禁使用外购或自制票据,严禁将票据转借他人使用。

      (二)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并注明开支的用途,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300元以上单项开支,必须以税务发票报支。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暨实行村集体财务支出限额审批制。单项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直接审批;单项开支在1000元-10000元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审定后审批报销;单项开支在10000元以上的,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审定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

      (二)村集体制定非生产性支出限额管理标准。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困难补助、军属优抚、老人福利、文教卫生等福利性支出标准,以及办公费等其他非生产性支出标准。村集体制定的开支审批限额标准和非生产性开支限额管理标准,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不得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内容。

      四、村干部报酬标准制度

      (一)坚决执行村干部报酬标准。我镇按上级文件要求设定村主干年度工资补贴基准金额为2万元,其他“两委”成员年度工资补贴基准金额为1.2万元。各村根据积分评定情况,按照村主干、其他“两委”两个序列分别进行排名,在序列积分排名前30%的,按每人每年基准金额的2倍标准给予兑现;积分排名位居30%-70%的,按每人每年基准金额的1.5倍标准给予兑现;积分排名位居70%以后,按每人每年基准金额的1倍标准给予兑现。对于实行“一肩挑”的村,其村主干在可享有的工资补贴的基础上提高10%,常务副主任工资补贴按村主干的90%落实,其他待遇视同村主干;该工资报酬标准根据上级部门调整浮动。

      (二)村集体干部误工补贴标准。落实村干部坐班值班、考勤签到制度,按照村“两委”干部出勤情况给予每人每天50-100元误工补贴,每月不超过22天,经费由村级自行承担。误工补贴标准实行“总量控制,一届一定,一年一结”办法。“总量控制”即全年本村村级干部误工补贴的总和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本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主要指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包括村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一届一定”即村级干部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各村在村级组织换届后,根据本村村民收入水平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情况,经过民主听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党委、镇政府审定标准后实施;“一年一结”即村级干部误工补贴实行当年结清,若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无法支付,则无法支付部分以后年度不再支付。

      (三)坚决执行零接待制度。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其误餐实行定额补贴,伙食自理,补贴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财产物资采购拍卖、招租、处置等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投入的工程建设和财产物资采购、招租、处置等应由村两委会研究编制初步预算方案,10万元以下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同意。

      (二)村集体组织将决策程序审核同意后的方案报镇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审批。

      (三)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财产物资采购、招租、处置等实行招投标制度;对初步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拟采取竞争性谈判、邀标、询价或自行筹建(购置)等方式的,须经镇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审批,并在镇监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以及村老人协会等监督下组织实施并填报《村级工程招投标会议纪要》。具体分为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项目采取询价方式;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采取邀标或招投标。采取自行筹建(购置)方式的,实施过程中应安排专人登记、管理所购物资或工程记工。

      (四)初步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和财产物资采购、招租、处置等应委托镇招投标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招投标。对涉及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报镇村级招投标服务中心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或者实施邀请招标。

      (五)编制项目设计书或预算书和招投标具体方案。项目概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设计书或预算书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

      (六)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财产物资采购、招租、处置等要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送镇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和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相关款项要严格按照合同支付,支付时应取得对方合法票据,不得以自制凭证列支。会计账务要根据付款进度及时进行处理。

      (七)工程完工和物资采购、招租、处置等完成要及时组织验收决算、入库,登记台账,并报镇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和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八)工程项目非人为因素发生工程量或造价增加,合同有约定处理方法的,按合同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承建人提出增加工程款要求的,必须经有关资质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确认,并报镇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审批后,方可办理,工程量或造价增加10%以上的必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送有权部门审批。

      (九)村集体工程项目以及财产物资采购、招租、处置等可聘请第三方评估及依法办理。

      六、民主管理和公开制度

      (一)切实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凡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如村集体土地承包、转让或租赁,集体企业改制,大额举债,村干部报酬,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公益事业或经济项目的经费筹集及建设承包方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事项,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

      (二)村集体经济活动必须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三)村民代表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四)全面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开制度。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资源、债权债务及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五)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于每月10日前在世纪之窗网络平台进行定期公开;对涉及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村集体工程建设和财产物资采购、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等方面较大的经济项目要编制具体、详细的公开材料即时公开。

      (六)如上级重新制定“三资”管理暂行办法,则以上级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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