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05-0101-2019-00049
    • 备注/文号:南东政〔2019〕87号
    • 发布机构:东田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5-31
    东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田镇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时间:2019-07-04 16:35

     

     

     

     

     

    南东政〔2019〕87号

     

     

       东田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田镇食品安全责任制和

    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直各单位:

    现将《东田镇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田镇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田镇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为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有效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镇食品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具体监管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六条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镇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四)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进行考核。
        (五)制定本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六)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和长远规划。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监督管理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和综合监督政策,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督查行动,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  镇政府及各村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的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镇政府及各村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了解本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状况,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督促直接责任人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抓好本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条  镇政府及各村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制定本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定期组织并参加食品安全检查和调研,掌握本区域食品安全状况,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重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完成情况;
        (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食品安全责任人为完成和落实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五)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责任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听汇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记录、召开座谈会等。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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