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05-0101-2019-00022
    • 备注/文号:南东政〔2019〕40号
    • 发布机构:东田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3-25
    东田镇护林员管护制度
    时间:2019-04-01 16:36

      为认真贯彻《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切实保护东田镇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环境平衡,特制定东田镇护林员护林制度:

      一、护林员年龄应18岁以上60岁以下,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

      二、护林员应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保护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应定期巡护责任区,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面制止并报请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护林员每月巡护时间不少于25天(防火期内应坚持每天巡护,雨天除外),并据实记录巡护日志,记载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四、协助管护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木病虫害测报与救治;及时报告火警和病虫疫情。

      五、应加强火源的管理力度。在每年的九月至次年的四月防火期内,护林员必须在岗在位,坚持工作时间巡山护林(尤其是中午10时至13时与下午16时至19时),严防火源进入林区。第一,在防火戒严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带火种上山,清明节扫墓严禁烧香、烧纸钱、放鞭炮及其它用火。严禁在山边、林缘、山田边烧草、烧粪,禁止炼山造林,烧穴种果。第二、应加强未成年人、痴呆人员、精神病患者的管理与教育。第三、要严格执行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种火灾信息,不得迟报、瞒报火情,对贻误战机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

      (一)由于管理不严,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森林火警或火灾责任追究。

      1、巡山失责追究。

      护林员必须在岗在位,在森林防火期间,坚持巡山护林(尤其是中午10时至13时,下午16时至19时),严防火源进入林区。护林员没有认真巡山护林、未在岗在位,被镇森林防火督查组抽查点验到并经调查属实的,首次给予扣发一个月工资,第二次给予扣发二个月工资,第三次给予扣发半年工资并上报市林业局取消护林员资格;被市森林防火督查组抽查点验到并经调查属实的,第一次给予扣发护林员两个月工资,第二次给予扣发护林员半年工资并上报市林业局取消护林员资格。

      2、灾情责任追究。

      (1)发生森林火警(过火面积15亩以下),护林员没及时报警,经群众举报造成森林火警,给予扣发护林员二个月工资。

      (2)发生一般森林火灾

      ①过火面积15—100亩,护林员没及时报警,经群众举报后,护林员有积极组织群众并进行扑救,给予扣发护林员三个月工资;护林员无特殊情况没有参与扑救者,给予扣发护林员全年工资,上报市林业局取消护林员资格。

      ②过火面积100—150亩,护林员没及时报警,经群众举报后,护林员有组织群众并进行扑救,给予扣发护林员半年工资;造成较大森林火灾,护林员无特殊情况没有参与扑救,上报市林业局给予扣发全年工资。

      ③发生一起重特大火灾的,上报市林业局给予扣发护林员全年工资并取消护林员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在防火戒严期内,护林员没有认真护林经市、镇森林防火督查组调查属实责任追究。

      在每年的九月至次年的四月防火戒严期内,护林员必须在岗在位,坚持工作时间巡山护林(尤其是中午10时至13时与下午16时至19时),严防火源进入林区。护林员没有认真巡山护林、未在岗在位,被市、镇森林防火督查组抽查点验到并经调查属实的,给予扣发护林员两个月工资并上报市林业局取消护林员资格。

     

     

      东田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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