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05-0101-2019-00021
- 备注/文号:南东政〔2019〕39号
- 发布机构:东田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3-25
为认真贯彻《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保护东田镇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环境平衡,加强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特制定东田镇野外用火初审制度:
一、为了更好地加强野外火源的管理,各单位或个人需在林区内进行生产性用火,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再报镇林业工作站进行野外用火初审。
二、各单位或个人需在林区内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必须开设20米宽的防火隔离带,经镇林业工作站进行野外用火现场检查,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然后镇林业工作站填报申请材料经镇政府审核后报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批准。
三、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批准后方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各单位或个人应落实用火防火人员、扑火工具,在镇林业工作站指导和护林员监督下方能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
四、凡未经市、镇、村野外用火审核批准而擅自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将严格按《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依法追究用火个人、用火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应责任。
东田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