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6-0101-2024-00035
    • 备注/文号:南建综〔2024〕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0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勘察设计环节履行法定程序及设计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4-10 17:19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的监督管理,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建行业安全生产事项标准清单(试行)》的通知》(闽建安〔2023〕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勘察设计环节履行法定程序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闽建科函〔2024〕16号),结合《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勘察设计环节履行法定程序及设计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泉建设〔2024〕4号),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勘察设计环节履行法定程序及设计质量安全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福建省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的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办理免审登记的项目。检查是否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13〕4号)、《关于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的若干意见》(闽建〔2019〕1号)、《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闽建审改〔2020〕7号)等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屋盖结构建筑。对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检查是否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否按照《福建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23〕19号)要求申请抗震设防审批和施工图审查。

      (三)抽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和质量,包括:

      1.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和执业人员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重点是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编制深度规定,是否符合抗震设防、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消防设计、无障碍设计等要求,是否落实建筑设计安全防护措施,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是否符合要求,居住小区餐饮商铺排油烟通道设计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等。

      3.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资格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4.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规范接审,是否做好政策性要件审查等。

      三、工作安排

      (一)人员安排。成立由市住建局李志丰总工程师为组长,建筑业科、质安站工作人员任成员的检查组,并从泉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泉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家库绿色建筑类专家库、泉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家库、泉州市勘察设计图审执法检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各1名专家参与检查。

      (二)时间安排。

      2024年4月。

      (三)检查项目。依托“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智慧住建”等随机抽取项目,重点抽查2022年以来登记免审的项目以及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剧院、会议中心、调度中心、总部大楼、商业广场、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含大跨度屋盖结构建筑)。

      四、有关要求

      (一)自查自纠。建设单位应于2024年4月15日前组织勘察、设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一是对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13〕4 号)、《关于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的若干意见》(闽建〔2019〕1号)、《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闽建审改〔2020〕7号)等文件,核查是否属于可免于办理施工图审查项目。对于应当送审未送审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二是对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等,核查是否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对于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但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审批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单位应立即按照《福建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23〕19号)要求申请抗震设防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严格执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检查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专家费用由我局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支付。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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