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6-0101-2024-00019
    • 备注/文号:南建〔2024〕32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18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安市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3-25 15:36

    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量化评价承建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建项目建筑业企业为本市带来的社会经济贡献,推进南安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南安市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量化评价承建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建项目建筑业企业为本市带来的社会经济贡献,推进南安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自评价办法实施以后,新承建南安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建项目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按照本办法实施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分内容、评分标准,每半年度对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本市建筑业产值贡献、税收贡献、建材采购贡献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第四条 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价实施单位由市政府委托南安市能源工贸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南安市泛家居装饰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综合评价依托于南安集采平台的评价系统。

      第五条 南安集采平台为全市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价的平台,南安市泛家居装饰服务有限公司依托该平台,开发全市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发布综合评价指导手册、评价结果。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由市住建局牵头制定。

      第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评分,注重结合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权益。

      第二章 评价项目管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纳入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价的项目,建筑业企业应通过评价系统填写企业基本资料,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手动创建项目,填写项目相关信息,根据本办法规定开展项目评价。

      第八条 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建筑业企业在平台提交项目停工或完(竣)工申请。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停工的,可申请变更为停工。

      2.项目已竣工验收的,可申请变更为相应状态。

      3.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量且建筑工人已全部退场的,可申请变更为完工。

      评价实施单位自收到项目状态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符合状态变更条件的,同意其申请;不符合状态变更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停工项目复工的,建筑业企业应在复工之日起2日内在平台变更项目状态。项目停工或完(竣)工的,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价将在状态变更成功后次日暂停或终止。停工或完(竣)工项目的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分由本市建筑业产值贡献(30分)、税收贡献(30分)、建材采购贡献(30分)、安全文明施工情况(10分)共4个部分组成,具体评分内容、评分标准和判断依据详见附件。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价信息的采集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本地建材采购交易票据、形象进度投资证明材料、本市税收贡献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安全文明施工不良情况等材料。安全文明施工不良情况材料由市住建局牵头采集上传,并在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或投诉的,按本办法异议或投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其他评价信息佐证材料由建筑业企业主动采集上传。采集工作在每个半年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完成。

      第十一条 评价实施单位通过评价系统对上传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价标准,采用累计评价方法对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进行综合评分;企业承建多个项目的,根据各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额,采取加权平均计取,具体公式如下。评分工作应在每个半年度结束后次月25日前完成并进行公示。

      其中:PF表示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价总评分;

      Ti表示第i个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额;

      Tm表示第m个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额;

      PFm表示建筑业企业第m个工程项目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价评分;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分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投诉的建筑业企业评分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或投诉的,按本办法异议或投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生效的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分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后的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分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分结果在“南安集采平台”网上发布,需要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相同。

      第十五条 记载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分信息的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分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分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异议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分信息的异议由南安市泛家居装饰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市住建局投诉,异议和投诉受理渠道统一在评价系统上公布。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分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南安市泛家居装饰服务有限公司不予受理,并在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异议人未提供真实身份或有效联系方式的除外)。

      第十八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南安市泛家居装饰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分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处理意见在评分系统中记录后及时生效。异议处理意见答复前应暂停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分信息公示。

      第十九条 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进行投诉,投诉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异议处理意见书。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投诉,市住建局不予受理,并在收到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投诉人(投诉人未提供真实身份或有效联系方式的除外)。

      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市住建局应在收到投诉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同时在作出处理决定的次日内在评分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投诉人对投诉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该半年度评分直接为0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评分的资格。同时在平台上通报曝光,并抄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建筑业企业综合评分工作纳入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公开、公平、公正开展评价工作,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二十二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建筑业企业综合评分的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

      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分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分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市住建局应广泛征求执法部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不良情况的执法信息,并做到应传尽传;同时,每半年度将评分结果抄送市政府。

      第二十三条 住建、商务、税务等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综合评分工作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分而未评分情形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进行评分;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进行评分或处理异议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拒不整改的,取消评价实施单位评价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价标准

      

    附件:

    建筑业企业社会经济贡献综合评价标准

    序号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评分实施主体

    判定依据

    1

    建材采购贡献

    30分)

    100*本地建材采购累计交易额/项目形象进度总投资,此项满分30分,最低分0分。

    南安市泛家居装饰服务有限公司

    以建筑业企业提交的项目建材采购交易额票据、形象进度总投资佐证材料(施工、监理审核确认)进行换算。

    2

    纳税贡献

    30分)

    10*100*本地累计缴纳税款/工程款累计支付情况,此项满分30分,最低分0分。

    以建筑业企业提交每期请款的发票,本地缴纳税款说明进行换算。

    3

    建筑业产值贡献

    30分)

    本地建筑业企业:30-3*100*分包给外地建筑业企业合同额/总承包合同额,此项满分30分,最低分0分。

    以建筑业企业提交的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不含劳务分包)的合同额进行换算。

    外地建筑业企业:3*100*分包给本地建筑业企业合同额/总承包合同额,此项满分30分,最低分0分。

    4

    安全文明施工情况(10分)

    安全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发文曝光的,每次扣2分;被给予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人及以上的,扣10分,此项满分10分,最低分0分。

    以市住建局上传的行政处理文书进行赋分。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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