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6-0101-2023-00083
- 备注/文号:南建征决〔2023〕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19
被处罚人:泉州市泉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52305906M)
地址:霞美镇张坑村
经查实:你公司所属的“泉州市泉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综合楼、2#厂房、3#厂房、4#厂房”项目已竣工,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现场未修建防空地下室。根据《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测绘〔2023〕南字第200号)、《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测绘〔2023〕南字第201号),1#综合楼7层,计容面积4582.36m2;2#厂房1层,计容面积7075.28m2;3#厂房1层,计容面积4676.4m2;4#厂房1层,计容面积8057.04m2。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4582.36m2×6%=274.95 m2。本机关已于2023年7月11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征收告知书》(南建征告〔2023〕8号),经过进一步调查,你公司就泉州市泉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综合楼、2#厂房、3#厂房、4#厂房应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事实及调查认定予以承认、认可。
上述行为有《关于泉州市泉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申请书》1份、《南安市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协办通知书》(复印件)1份、《南安市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联合审批表》(复印件)1份、《土地不动产权证》(编号:闽(2019)南安市不动产权第1302208号)(复印件)1份、《土地不动产权证》(编号:闽(2019)南安市不动产权第1302209号)(复印件)1份、泉州市泉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厂区总平面图1份、《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测绘〔2023〕南字第200号)1份、《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测绘〔2023〕南字第201号)1份、现场照片7张、泉州市泉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52305906M)(复印件)1份、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吴智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叶聪发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情形。
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该项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为4582.36m2×6%=274.95 m2,小于400 m2,符合易地建设条件。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房347号)规定,应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274.95 m2×600元/m2=164970.00元。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福建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作出如下征收决定:对你公司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人民币壹拾陆万肆仟玖佰柒拾元整(¥164970.00)。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窗口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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