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6-0101-2023-00081
- 备注/文号:南建征决〔2023〕7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18
单位名称: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58315631564XU)
法定代表人:王振生 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地址: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区
经查实:你公司建设的物流中心项目于2009年3月4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使用权面积为34982平方米,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2010年11月5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物流中心,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积30930平方米。现场建有一栋4层办公楼和3层物流仓储中心,办公楼计容面积2352.8平方米,物流仓储中心计容面积35504.32平方米。根据《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规定,物流仓储设施属生产性建筑,不属于人防“结建”范围,办公楼属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属于人防“结建”范围。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防办〔2016〕96号)精神,该项目未在“新条例”实施之日前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应按照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因而,根据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141.17(2352.8×6%)平方米,小于400平方米,符合易地建设条件。
上述行为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现场勘验(测绘)笔录、现场照片、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登记情况表等证据为证。
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你公司所属情形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但你公司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擅自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仍属于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行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八条、《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347号)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建设物流中心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141.17平方米的行为作出如下征收决定:对你公司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捌万肆仟柒佰零贰元整(84702元)。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窗口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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