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6-0101-2022-00009
    • 备注/文号:南建征决〔2022〕2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1-18
    行政征收决定书【福建省乔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19 15:24

      单位名称:福建省乔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106794691)

      地址:南安市洪濑镇西林村雪梅大道56号

      经查实:你公司所属的“1#2#3#8#8a#9#厂房、1#仓库、1#宿舍楼、办公楼”项目已竣工,未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根据《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诚信测绘〔2021〕南字C026号),根据《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闽矿测绘〔2021〕南字C005-1号),1#厂房共1层,计容面积3695.41 m2;2#厂房共1层,计容面积5743.14 m2;3#厂房共1层,计容面积3603 m2;8#厂房共1层,计容面积5091.79 m2;8a#厂房共3层,计容面积9431.25 m2;9#厂房共1层,计容面积4642.98 m2;1#仓库共3层,计容面积13634.79 m2;1#宿舍楼共5层,计容面积5951.63 m2;1#办公楼共6层,计容面积5431.23 m2。本机关已于2022年1月10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征收告知书》(南建征告〔2022〕1号),经过进一步调查,你公司就1#2#3#8#8a#9#厂房、1#仓库、1#宿舍楼、办公楼应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事实及调查认定予以承认、认可。

      上述行为有《协办通知书》(复印件)1份、《南安市工业企业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联合审批表》(复印件)1份、《福建省乔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人防易地建设申请书》1份、不动产权证书(编号:闽〔2021〕南安市不动产权第1200598号)(复印件)1份、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58320160221G033)(复印件)1份、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58320150113G023)(复印件)1份、规划总平图(复印件)1份、《福建省乔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厂区人防工程方案审查意见》(南人防方案审﹝2016﹞1号)(复印件)1份、《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闽矿测绘〔2021〕南字C005-1号)1份、《不动产权籍调查表》1份、现场照片38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106794691)(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黄贞尝身份证(复印件)1份、雷志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情形。

      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该项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为11382.86×6%=682.98m2,应补建防空地下室。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福建省乔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人防易地建设申请书》及现场踏勘情况,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已无空地可用于补建防空地下室,你单位申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房347号)规定,应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82.98m2×600元/m2=409788.00元。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福建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作出如下征收决定:对你公司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人民币肆拾万玖仟柒佰捌拾捌元整(409788.00元整)。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窗口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安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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