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6-0101-2020-00095
- 发布机构: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07
序号 |
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案由)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
公开时间 |
1 |
建筑市场 |
南建决[2020]7号 |
(注册监理工程师)存在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行为 |
李晓村(510103196704******) |
— — |
—— |
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15天 |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7日 |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年8月7日 |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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