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6-0101-2019-00094
    • 发布机构: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29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第四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时间:2019-08-29 10:49

    序号

    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案由)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单位

    公开时间

    1

    建筑施工

    南建决[2019]4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厦门市鹭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9135020377604262XG

    何敦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15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28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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