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40-0101-2019-00036
- 发布机构:南安市信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2-21
近期,南安市一名群众因长期进京非访,要挟村委会索要财物,被南安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依法信访观念的增强,通过信访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不断增强。但也有少数信访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非正常上访,无理缠访闹访,有的甚至在信访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社会秩序。对于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什么是非正常上访?
非正常上访,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公共秩序等的行为。
非正常上访将受到怎么样的处罚?
对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信访?如何依法信访?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1.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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