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4-0101-2019-00041
- 备注/文号:南文体旅〔2019〕142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08
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
根据《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大调解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南委办〔2019〕98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建立健全“3+N”联合调解网络体系>的通知》(南委办〔2019〕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决定成立南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调解工作,请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纪律,落实责任,扎实做好调解工作。
一、组织机构
主 任:黄印棉
第一副主任:李长青
副主任:李仁杰、郑青辉、赵志斌、黄友娥、杨硕岩、王连福、黄剑平
委 员: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负责人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调解室,办公室主任由郑青辉同志兼任并主持日常工作,调解室办公地点设在局办公室。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
1、文体旅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所产生的行政纠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文体旅部门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3、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指定本机关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移送的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本机关调解的其他纠纷。
三、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2、合法性原则。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做无原则的调和,不片面追求调解率;
3、中立原则。作为调解的行政机关要保持中立,不得偏向任何一方。
4、回避原则。我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必须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其他关系。
四、调解程序
1、申请和受理。受理审查部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并报请调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重大案件或不能确定是否应当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工作委员会全体审议决定。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调查。调解人员根据矛盾纠纷进行必要的调查,掌握案件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3、实施调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实施调解。实施调解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要坚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调解的方式和方法,多做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4、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达成调解的案件,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纠纷事由、调解事项、调查事实、调解经过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并做好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
5、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人员和调解机构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南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19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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