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11月12日)

    (2024年11月12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参照《南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南安市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南安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86382802

        传真号码:0595-86399802

        通信地址:南安市成功街1558号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邮政编码:362300

        电子邮箱:nawj2016@126.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1日至9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令时(101日至531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路线可乘坐南安1、3、4、12、19、20、29、106、126、151、161,K201路至电信大厦站下车步行前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机构职能;

        ●南安市卫生健康制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及其下属单位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扶贫、医疗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公共卫生等的监督检查情况;

        ●南安市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自主招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涉及公共卫生服务、公益事业、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nanan.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wshjhsyj/zfxxgkml/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名称

    来源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组配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来源: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8.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三)公开渠道及获取方式

        1.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南安市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s://www.nanan.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wshjhsyj/zfxxgkml/

        2.官方微信公众号“健康南安”政务新媒体:

         

        3.本机关同时在南安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南安市档案馆地址:南安市区柳新路1号南安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档案综合楼2楼查阅室

        联系电话:0595-86381402

        南安市图书馆地址:南安市区柳新路12号南安市图书馆2楼查阅室

        联系电话:0595-86265198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86382802

        传真号码:0595-86399802

        通信地址:南安市成功街1558号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邮政编码:362300

        电子邮箱:nawj2016@126.com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1日至9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令时(101日至531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南安市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信函(邮寄)申请

        申请人可从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点此下载)或向南安市卫生健康局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南安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提交),受理机构将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与申请人确认申请之日,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的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属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是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2点规定的期限内。 

      (五)申请的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