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6-0101-2023-00019
- 备注/文号:南卫函〔2023〕53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15
蔡毓斌等2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官桥医院组建职业健康体检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
针对提案:在这次官桥医院新建医院的时候,推动官桥医院向省里申请职业卫生体检的资质的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职健〔2019〕75号)及《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职健函〔2022〕792号)等文件要求,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与所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等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其中申请接触放射因素类备案的医疗机构应具备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和外周淋巴细胞微核试验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备案,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应向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
2.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平面示意图(标注用途及面积,要求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提交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中高级以上任职资格人数不少于4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为本医疗卫生机构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根据国家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考核工作要求,新申请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至少配备有1名职业卫生(或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同时申请每类职业病危害因素需配备至少一名具有相应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实验室检测人员应当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内容制订情况表;
5.如需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需提供福建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备案申请表;
6.如需对可委托检查内容进行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协议书(协议必须含有具体委托的检查内容名称,受委托机构法人证书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或CMA认证证书号,受委托机构应为省质控中心认可或通过CMA认证的机构,受委托机构不得将受委托项目再委托)。
综上,目前官桥医院尚未具备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的资质,如:
1.缺少申请备案所需的“至少配备有1名职业卫生(或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2.申请每类职业病危害因素需配备至少一名具有相应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
3.缺少基本检查所需的部分仪器、设备等。
我局已协调官桥医院今后积极动员医疗卫生人员参与报考“职业卫生”项目的执业医师资格,或向社会招募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的执业医师”,并向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科反映,争取在今后的“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培训时派员参加。指导官桥医院在备案前,配备配全检查所需的仪器、设备等,从而推动官桥医院向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资质。
二、其他
接到政协委员蔡毓斌、王少华的《关于在官桥医院组建职业健康体检部的建议》提案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指定分管领导及综合监督与政策法规科对接。在办理过程中,积极协调官桥医院今后动员其医疗卫生人员积极参与报考“职业卫生”项目的执业医师资格,或向社会招聘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的执业医师”,并向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科反映,争取在今后的“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培训时,派员参加培训。与政协委员积极沟通,得到委员的充分肯定,获得了满意的效果。
感谢委员对我市职业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分管领导:曾水源
经办人员:吴清圆
联系电话:86395775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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