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6-0101-2020-00083
    • 备注/文号:南卫〔2020〕174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30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落实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9-30 16:21

    各乡镇(街道)卫计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南安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落实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落实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20〕26号),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函﹝2019﹞698号)、《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闽卫办函〔2020〕335号)和《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指引(试行)>的通知》(泉卫函〔2020〕224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制定本落实意见(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准确、规范地公开《标准目录》等相关信息,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更加方便群众、企业办事并获得便捷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对提升基层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水平、行业监管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贯彻各级关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决策部署,把规范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提升卫生健康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以增进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全面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显著提升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落实意见适用于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共卫生健康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三、标准目录制定实施有关要求

      《标准目录》编制工作以易于社会公众查阅和使用监督,便于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照操作为原则,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有关要求,参考福建省、泉州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和基层权责清单(县级)等,进一步细化、清单化公开事项和内容。《标准目录》共包括政务公开事项11大类、158项,原则上应予以全部公开。考虑本地基层实际情况,对本目录公开事项及相关要素可调整的情形作出规定如下:

      (一)关于“类目”。所列14列类目为国家要求的必备内容。

      (二)关于“序号”。序号共4位,由2位一级事项代码和2位二级事项代码组成。“一级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备案、公共服务等11类,代码依次为01、02、03.....。“二级事项”代码为同一“一级事项”中的顺序排列。

      (三)关于“公开事项”。主要依据为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家、福建省卫生健康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能减少二级事项。凡需增加二级事项的,应当按同一事项类别顺序编码,并按表头所列类目补全相应事项内容。

      1.按“省级版”要求对公开事项第0101-0102项进行说明。根据《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闽卫人〔2015〕133号),我省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已进行整合,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职能由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和编制划转到妇幼保健院。事实上已经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认定。根据国家《标准指引》要求,不减少公开事项第0101-0102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权限内)”“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权限内)”,仅在公开依据中作出说明,基层卫生健康部门可不对此项内容进行公开。

      2.修改部分事项的公开依据内容。在公开事项第1101-1114项的公开依据中,增加“《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9号)”作为依据。

      在公开事项第0221-0228项及第0604、0702、0714、1101项的公开依据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依据。由于原公开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已于2020年3月份废止,故删除此条依据。

      《标准目录》发布后将进行动态补充完善。

      (四)关于“公开内容”。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得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

      行政许可类事项公开内容中的“办事指南”具体要素,是依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印发的《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规定梳理的,为行政许可类事项办事指南中应当公开的基础要素,目前还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视实际作表述说明(如“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如无收费情况的,只需标注为“无”即可),但应当逐步做到与国家标准一致。面对公众的服务类事项公开内容时,应当尽量体现便民原则,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等事项,公开的内容侧重于办理要求、流程等的公开,不涉及个人办事结果信息的公开。

      (五)关于“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每项公开事项公开的基本依据,不在每项公开事项的公开依据中重复列出,仅列出专门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依据。

      (六)关于“公开时限”。《条例》“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规定,以及《指导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最基本公开时限”。基层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服务能力调整承诺时限,但承诺时限不得低于“最基本公开时限”的要求。法律法规对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作为重点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全面统筹推进本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同时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内容,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提升基层政务公开队伍能力水平。

      (二)抓实政务公开。各责任科室要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指定人员“点对点”负责各公开事项、目录更新,积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主动公开目录内容,方便公众查询获取,有序有效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尝试通过多渠道和载体发布信息,同时建立健全标准目录内容日常维护和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卫生健康领域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及时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并做到各公开平台(载体)公开信息内容一致。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对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重点做好《标准目录》应用的解读工作。建立健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共商、快速应对机制,对涉及卫生健康工作的重大政务舆情及时妥善处置,扩展发声方式和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有效的舆论引导。

      附件:南安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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