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6-0101-2019-00054
    • 备注/文号:南卫〔2019〕11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5-24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南安市卫生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待岗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6-03 10:30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南安市卫生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待岗培训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卫生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待岗培训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提升干部队伍担当作为能力水平,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干部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待岗培训是指对因能力不足、工作不力、行为不当等原因,不胜任现岗位工作、或不适宜在现岗位工作,尚未构成辞退或者解聘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一定限期内,给予离开岗位、参加培训、接受教育、提升能力的一种组织措施。

      第三条  本规定实施范围为南安市卫生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在编工作人员。

      第四条  推进待岗培训,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从严治党原则;

      (二)坚持依法依规、制度管人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教育为主原则。

      第二章  待岗培训对象

      第五条  定量考核。以每位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采取百分制量化测评的形式,由各单位党委(党支部)于每年的4月份、7月份、10月份及次年1月份月初组织对本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上一季度的德才表现进行客观公正的无记名投票民主测评(测评表见附件1)。

      (一)参会对象:卫生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干部职工人数较多的,由各单位根据代表性、知情度、关联度原则,合理确定参会对象(一般不少于30人,单位少于30人的全员参会)。

      (二)分值计算:总分100分,领导评价、全员互评各占50分。其中,科级干部评价结果计入领导评价分;一般工作人员评价结果计入全员互评分,由各单位根据民主测评结果按照下列公式进行折算后,分别计入领导评价得分和全员互评得分。

      民主测评得分=〔(优秀票+称职票数)×1 +基本称职票数×0.6-不称职×1〕/有效票(不含弃权票)×50分

      (三)季度测评得分=领导评价得分+全员互评得分

      (四)结果运用:工作人员季度测评得分排名后3位,且得分在70分以下的,则当季度测评结果评为“差”等次。工作人员被评为“差”等次的,由分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当年度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1年内累计2次测评结果被评为“差”等次的,由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教育,原则上应列为待岗培训对象;1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测评结果被评为“差”等次的,当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直接列为待岗培训对象。

      季度测评结果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卫生健康局和人社局备案。

      第六条  定性考核。凡当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列为待岗培训对象:

      (一)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时间随意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一年内被查实10次;以及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含2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4天(含4天)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或岗位调整,经组织谈话、教育2次(含2次)以上仍不改正的。

      (三)因工作不力、行为不当,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被县级及以上部门效能问责2次及以上的。

      (四)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或服务对象回访中不满意率达20%及以上的。

      第三章  确定待岗培训对象程序

      第七条  确定待岗培训人员,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待岗建议。各单位应综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提出本单位待岗培训人选,填写《南安市卫生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待岗培训人选呈报表》,于每年的1月底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局人事科。

      (二)组织确定。市卫生健康局对各单位上报的待岗培训人选进行审核把关、综合分析,经研究确定待岗培训人员名单,报市人社局审核。

      (三)履行相关手续。市人社局下达《待岗培训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由待岗培训对象所在单位送达待岗培训人员本人,并进行谈心谈话。

      第八条  待岗培训人员在接到《通知书》后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手续,持《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市委党校报到,参加培训。

      第九条  待岗培训对象对待岗培训决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局申请复核。市卫生健康局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一周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答复。申诉期内不影响待岗决定的执行。原待岗决定确有错误的,给予撤销,并恢复待岗人员的岗位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待岗培训由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期限一般为3个月,采取集中培训和实践锻炼的形式。

      第十一条  集中培训由市卫生健康局、人社局和市委党校共同承担,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培训结束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市委党校出具培训合格鉴定,不合格的,延长集中培训期。

      第十二条  待岗对象集中培训(含延长培训)后,由市人社局统筹安排参与实践锻炼,如参与重点项目建设、脱贫攻坚、服务群众窗口等一线工作。实践锻炼期满后,由实践锻炼单位出具考核鉴定。

      第十三条  待岗培训人员集中培训期间,由市委党校负责管理;实践锻炼期间,由实践锻炼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待岗培训对象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待岗培训期间不享受绩效奖金,延长集中培训经考试、考核仍不合格的或者实践锻炼鉴定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受处分的待岗培训人员,其年度考核按上级考核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确定待岗培训人员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对符合待岗培训条件的人员,不得袒护、迁就,隐瞒不报。凡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待岗培训决定的,经教育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辞退或解聘。

      第十七条  待岗培训对象返岗后,所在单位应对其加强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妥善做好工作安排,帮助放下思想包袱。对待岗培训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应一视同仁,培养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及未尽事宜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安市xx(单位)卫生事业单位    年度第   季度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测评表

            2.南安市卫生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待岗培训人选呈报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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