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南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南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安市统计局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南安市统计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制度方法;
●工作动态;
●统计数据、统计报告、普查信息;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编排体系
南安市统计局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标题、发布机构、生成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
2.标题: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三)公开形式
1.在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南安市统计局主动公开的信息,网站地址为:http://www.nanan.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tjj/zfxxgkzn/
2.依托南安市人民政府在市档案馆、市区公共图书馆等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
南安市档案馆地址:南安市区柳新路1号南安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档案综合楼2楼查阅室
联系电话:0595-86381402
南安市图书馆地址:南安市区柳新路12号南安市图书馆2楼查阅室
联系电话:0595-86265198
3.通过统计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4.微信公众号:南安统计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政务公开-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局查找。
2.在南安市档案馆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也可以从统计公报、月报、年鉴,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主动公开信息。
(六)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南安市统计局
办公地址:南安市柳新路1号政府大院内经作楼三楼统计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5-86382202
传真电话:0595-86381202
邮政编码:362300
电子邮箱:natj6382202@126.com(仅供答复使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令时(10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南安市统计局公开受理机构:南安市统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安市柳新路1号政府大院内经作楼三楼统计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5-86382202
传真电话:0595-86381202
邮政编码:362300
电子邮箱:natj6382202@126.com(仅供答复使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令时(10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机构法人授权证明。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anan.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tjj/ysqgk/)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南安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信函(邮寄)申请
申请人可从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nanan.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tjj/ysqgk/)下载《申请表》(点此下载)或向本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本局办公室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申请的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