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9-0101-2021-00012
- 备注/文号:南统〔2021〕6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07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财政经济办公室:
为规范我市农村统计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根据《泉州市统计局转发福建省统计局农村处关于印发<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村统计工作实际,制定《南安市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安市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南安市统计局
2021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南安市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规范我市农村统计工作流程,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农村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泉州市统计局转发福建省统计局农村处关于印发《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农村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农村统计工作人员遵照本办法,落实农村统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
第三条 本办法具体涉及农村统计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检查、分析监测、数据资料管理、业务考评等全流程各工作环节质量控制。
第二章 数据采集
第四条 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统计年报和农林牧渔业生产情况统计年、季报。农业生产条件、经济作物生产情况以及主要林产品生产情况、粮食以及畜牧业生产情况采用全面统计方法,从村级起报、逐级汇总上报。
第五条 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包括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以及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均为年报。采取联网直报形式,分别由县(市、区)统计局、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从网络平台直接报送。
第三章 数据审核
第六条 农村统计数据审核是农村统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数据质量的必要举措。各乡镇(街道)、村(居)农村统计人员必须按照农村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对所有报表数据进行审核。
第七条 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数据审核。包括对农业生产条件以及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生产情况统计数据审核,主要对农业生产要素、种养面积、产量、单产、存栏、出栏等指标进行审核。一是逻辑性审核。审核表中数据之间的逻辑平衡关系。二是真实性审核。审核产品的季节属性和区域属性。三是合理性审核。审核数据的变动是否符合农业生产墒情。四是增减幅度审核。审核数据变动幅度是否异常。五是区域间比较审核。对平均指标等数据进行区域间比较审核。六是政策性审核。根据相关宏观政策要求和导向进行审核。
第八条 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以及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审核。一是单位名录审核。审核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以及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总体单位,是否符合制度要求,是否存在遗漏。二是数据来源审核。审核是否按照农村社会经济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资料来源参照表的规定取得定案数据。三是报表准确性审核。审核联网直报平台公式审核生成的错误提示是否逐一核实。四是报表规范性审核。审核计量单位和小数点位数等是否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排除串行、错位和漏填等情况。五是数据变动审核。审核数据增减幅较大的指标数据。六是区域间比较审核。对平均指标等数据进行区域间比较审核。七是极限值审核。重点审核排名靠前或靠后的指标数据。八是跨表联审。对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和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间相同的指标进行跨表联审。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农村统计数据必须以上级核定数作为定案数,需经过统计局核定反馈后方能对外公开使用。
第十条 数据发布和提供必须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相关保密规定及国家统计局发布规定,任何人不得违法公布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或使用涉及统计对象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第五章 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市、镇(街道)统计机构要加强对村级统计人员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村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统计的自觉性。
第六章 数据质量检查
第十二条 市、镇(街道)统计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农村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及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可采取自查、复查与抽查等方式,重点核查统计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化情况,统计基础台账建设情况,数据来源情况,数据审核、上报和使用情况等。
第七章 分析监测
第十三条 市、镇(街道)统计人员需积极围绕农村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统计分析和调研,及时反映农村发展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
第八章 数据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原始记录及分村报表,至少保存3年;农村统计分村台账及报表资料,至少保存10年;农村统计年报及农村统计综合指标台账等重要汇总性资料,原则上永久保存。村(居)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统计报表,至少保存3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安市统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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