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9-0101-2020-00041
- 备注/文号:南统〔2020〕2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18
各科室、普查中心、调查中心:
为规范我局统计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现将《南安市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安市统计局
2020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统计行政执法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行政告知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的,应在检查的2日前向行政相对人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书面告知检查的依据、时间、内容、应准备的有关材料等事项。
第三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对执法人员身份、执法资格证明进行查看、确认的权利;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有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四条 统计行政机关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当事人书面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的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
第五条 《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权利的时限为3日。
第六条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7日内告知当事人。告知内容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听证的人员组成及组织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统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并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下列方式送达:
(一)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为送达。
第八条 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的机关、途径和救济时限: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
(二)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限为60天。
第九条 送达《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告知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行政机关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
(三)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超过90日内不缴纳罚款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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