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9-0101-2020-00027
    • 备注/文号:南人普办〔2020〕4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6-18
    南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0-07-03 15:40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人口普查办公室,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南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南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南政文〔2020〕17号)精神,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南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普办)是南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人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市人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南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办公室组成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人普办设在南安市统计局。

      第四条 市人普办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 市人普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领域内的工作。

      第六条 市人普办由23个部门组成,分别是: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国家统计局南安调查队、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台港澳办、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体旅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人武部、武警中队、市消防大队。

      第七条 市人普办下设七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组、宣传组、业务组、数据处理组、户口整顿组、执法检查组和开发应用组。

      第八条 市人普办下设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组:承办办公室日常性公文和文件管理工作;负责普查工作组织协调、工作进度安排、文件起草(包括领导讲话、工作总结、汇报提纲、会议纪要等)、简报编发、文件流转等工作;负责县级普查经费预算、沟通协调普查经费安排、政府采购等事项;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和其他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级普查机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普查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工作。

      宣传组:负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协调选定普查宣传媒介机构;研究制定普查宣传工作计划和方案;编写宣传材料,制发普查宣传手册、宣传海报、广告片和宣传片等各类宣传品;协调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搭建普查宣传工作平台,根据普查单位摸底清查、入户登记和成果发布等关键环节、时点加强普查业务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召开宣传工作会,开展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大型活动;收集编写普查工作动态,实时宣传报道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曝光普查中的案件和查处结果,做好普查先进人物及事迹的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业务组:负责研究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指导普查员选聘、培训、摸底、现场登记、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组织普查登记、复查验收及其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工作;编写普查登记、复查验收及其各个环节的培训教材和问题解答;撰写普查报告书和普查登记工作的技术业务总结;发布普查数据公报;编辑、出版和管理普查数据;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的业务工作开展。

      数据处理组:组织指导普查区域划分及绘图;负责制定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普查用电子地图和数据处理设备采购;负责部署普查数据处理环境;编写有关数据处理培训教材和组织数据处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县级人口普查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撰写数据处理工作的技术业务总结;协助业务组进行资料编印工作等。

      户口整顿组:负责户口整顿工作的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提供人口基础资料;协助现场登记、流动人口清查的实施工作等。

      执法检查组:督促检查《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受理对普查违法行为举报,转办、督办案件;负责受理对普查违法行为举报,转办、督办案件;依法对重(较)大普查违法案件进行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编写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教材;督促各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开发应用组:组织开展普查数据的开发利用工作及普查资料出版。

      第九条 市人普办组成人员和内设工作组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市人普办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一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重要工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布置落实普查工作。

      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三条 市人普办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组负责,会议纪要由承办的工作组负责,综合组核稿,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市人普办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参会人员为主任、有关副主任和工作组有关人员。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由相关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综合组核稿,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 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工作组)提前2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如对会议地点有特殊要求,至少应提前3天通知综合组。

      第四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十六条 市人普办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报告、通知、函、通告、会议纪要(分为全体会议、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纪要)、简报等7种。其中以办公室名义印发请示、报告、通知的发文字号为:南人普办〔XXXX〕X号;函的发文字号为:南人普办函〔XXXX〕X号;通告的发文字号为:XXXX年第X号;会议纪要的发文字号为:〔XXXX〕X号。

      第十七条 市人普办的公文批办工作由综合组归口管理。严格按照南安市统计局公文审批规程进行流转。

      第十八条 以市人普办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单位(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综合组核稿,由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重要文件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工作组)职权范围,承办单位(工作组)应主动与其协商一致。

      报市政府或市人普领导小组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普领导小组第一副组长签发。

      简报由市人普办综合组组长签发;重要简报由综合组组长审核后报主任签发。

      市人普办内设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已经签发的公文,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报原签发人复审。

      第十九条 各工作组负责人应对文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条 来函的接收、编号、传递、分办和归档由综合组负责。凡国务院、福建省、泉州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下发的文件、市委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综合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促。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内部实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由提出请示或报告的单位(工作组)主要负责人呈报主任签批。

      第二十二条 市人普办公文的发送和分阅范围:

      (一)请示:发送上级机关。分阅局领导,人普办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二)报告:发送上级机关。分阅局领导,人普办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三)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各级普查机构、市人普办组成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分阅局领导,人普办主任、副主任、有关人员或全体人员。

      (四)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分阅人普办相关人员。

      (五)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六)会议纪要:发送局领导,人普办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必要时抄送市人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纪要,发送市人普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分阅局领导,人普办主任、副主任、成员和有关人员。

      (七)简报:发送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口普查机构。分阅局领导,人普办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必要时抄送市人普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市人普办公文凡能够通过局域网传达的,原则上不印发纸质公文。

      第二十四条 市人普办电子公文远程分发由综合组统一负责,纸质件分发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

      公文承办工作组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并在发文单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 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在公文签发后的15天内向综合组归档。归档内容:签发人手签原件1份,正式公文2份。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南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南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市统计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

      使用市人普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市人普办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二十八条 印章使用人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章,应由综合组负责派专人随同监印或盖章。

      第六章 普查经费和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普查经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和南安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使用和管理,并接受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条 普查需要添置的办公设备,由工作组提出意见,经主任审核并依照南安市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和管理,使用设备的工作组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市人普办组成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二条 市人普办组成部门及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信息等。

      第三十三条 市人普办成员差旅费支出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报销程序参照南安市统计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人普办组成部门要积极配合推动部门行政记录在普查中的共享应用。

      第三十五条 市人普办成员应严格遵守普查会议制度,及时参加有关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另行派人参加。

      第八章 附 则

      本规则由市人普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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