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南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南安(http://www.nanan.gov.cn)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页上查阅本《指南》。
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行政规范性文件;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和综合执法工作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发布机构 |
名称 |
来源 |
文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浏览次数 |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组配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来源: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8.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三)公开渠道及获取方式
1.南安市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s://www.nanan.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szgysyglj/zfxxgkml/
2、官方微信公众号:“南安城市管理”
3. 在南安市档案馆、南安市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获得我局主动公开信息
南安市档案馆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新路1号南安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档案综合楼2楼查阅室
联系电话:0595-86381402
南安市图书馆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新路12号南安市图书馆2楼查阅室
联系电话:0595-86265198
4、政府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本部门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传真号码:0595—86380966
咨询电话:0595—86365966
电子邮箱:naxzzfj@126.com
通信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柳南西路310号
邮政编码:3623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令时(10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二)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页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点此提交)。(网址为:http://www.nanan.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szgysyglj/ysqgk/)
2.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3.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从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页下载《申请表》(点此下载),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申请的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属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是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2点规定的期限内。
(五)申请的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