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7-0101-2020-00060
    • 备注/文号:南城管〔2020〕59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6-04
    南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管道燃气使用安全的通知
    时间:2020-06-11 10:22

    南安市燃气有限公司:

      2019年以来,全国各地连续发生多起燃气用气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惨痛教训。为了有效防范我市燃气用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管道燃气安全使用工作,做出如下通知:

      一、做好用气设施安检工作。市燃气公司应做好、做实对管道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特别要加强出租房、餐饮用户以及 “无人户”、“隐患户”的安全排查。在检查中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场向用户开具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用户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的用户,市燃气公司应根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采取停止售气、暂停供气等措施,并上报城市管理局。

      二、加强用气安全宣传。市燃气公司应充分利用安装、安检等上门服务机会,与用气工商户、居民用户沟通互动;通过安全讲座、安全进学校、安全进社区等形式,加大对燃气事故防范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加用户安全意识。

      三、推广使用燃气安全装置。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规定,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医院、学校和食堂等公共燃气用户以及工业用户,必须同步配套排风系统及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鼓励居民用户在住宅厨房内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及其他保障用气安全的技防措施,防止燃气泄漏等事故的发生。燃气公司在供气过程中,应督促管道燃气用户落实以上规定,否则一律不准通气使用。

      四、规范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管理。推广使用的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燃气企业要向用户提供高中低档报警器和技术参数,由用户自主选择生产企业及报警器型号,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安装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10.8的设计要求。

     

     

      南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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