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0-0101-2025-00071
    • 备注/文号:南水审〔2025〕27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29
    南安市水利局关于泉州市东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时间:2025-10-09 09:15

    泉州市东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及《泉州市东美电站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书》进行了评审,报告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编完善。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报告书》(报批稿)中有关地表水取水论证的内容,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水利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福建省小水电审批手续完善工作的通知》(闽水农水〔2022〕2号)精神,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同意你公司补办取水许可手续。

      二、原则同意你单位在晋江东溪干流上游段取用地表水的申请,取水地点位于东关大桥下游约1.2km处,左岸电站取水口位置:东经118°23′14.2″,北纬25°16′07.6″;右岸电站取水口位置:东经118°23′18.7″,北纬,25°16′07.6″。取水规模为9.64亿m3/年,取水方式为引水。

      三、你公司应建立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用水台账;加强水工程设施管理,落实水资源保护措施;严格按照要求泄放生态流量,做好泄放及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四、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首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并填写好承诺书,我局当场核发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并在三个月内,就承诺事项到现场检查。

      五、你公司应于每年年底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并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取用水计划,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等工作,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要求,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六、若出现取水量、取水地点、取水方式等重大变更,应按相关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在汛期与特旱期间,依法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

     

     

     南安市水利局

      2025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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