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0-0101-2020-00092
    • 备注/文号:南水〔2020〕15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12
    南安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08-14 09:15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水利工作站,市属水管单位,局属各科(室、站、办),各重点项目组:

      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南水〔2020〕158号)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水利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于每季度末18日前报送一次工作情况、报表(详见附件)和1起典型案例。

      附件:1、南安市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2、泉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南安市水利局

      2020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努力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泉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泉政文〔2017〕35号)《泉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泉安办〔2020〕36号)和《南安市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南安委办〔2020〕101号)精神,结合水利实际,特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受理

      (一)水利局和水利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水利局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第一受理单位,举报的隐患经查属实且为水利局及水利企事业单位受理举报前未掌握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者,视情给予适当奖励。

      (二)安全生产举报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反馈调查处理意见;对不愿意公开个人姓名、单位和地址(或者住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三)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应当场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四)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时,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有关核查内容;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被举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被举报对象或者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在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二、举报内容

      存在下列情形的事故隐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水利工程建筑施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九)第(一)至(八)项情形以外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三、举报奖励

      举报奖励标准参照《泉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泉政文〔2017〕35号)执行。事故隐患等级由南安市水利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认证。

      同一举报事项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进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水利局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经费列入水利安全生产经费项目,由水利局负责发放。

      四、举报责任

      水利局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证据充分,对谎报、干扰正常工作秩序者,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举报方式

      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86395979、86353686,传真86375781,电子信箱:nasla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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