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8-0101-2019-00006
    • 发布机构:南安市审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30
    南安市审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时间:2019-09-30 12:01

      一、行政执法主体:南安市审计局

      二、行政执法对象: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或个人

      三、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一)《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六)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四、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处罚

      1. 对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2.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3. 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4. 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

      5. 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6.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

      7. 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8. 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9. 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10. 对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11. 对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12.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挪用、骗取有关资金行为的处罚;

      13. 对违反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14.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使用、骗取有关资金行为的处罚;

      15.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6.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

      1.封存被审计单位财会资料及违规资产;

      2.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

      3. 通知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三)行政监督检查

      1. 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

      2. 对国有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3. 对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审计监督;

      4. 对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5.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监督;

      6. 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基金、资金审计监督;

      7.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8.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9.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

      10. 国家、省、泉州市及我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审计监督;

      11. 专项审计调查;

      12. 对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

      13.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14. 指导和监督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15. 审计结果整改的跟踪检查;

      16.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南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报告在有关业务科室复核、法制机构审理并报领导审批后,正式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并作出说明,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四)审计机关召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并对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其中,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可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

      (五)审计机关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救济方式

      (一)行政复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南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三)行政裁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南安市人民政府裁决,南安市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七、监督举报方式

      (一)来信、来访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政府大院内市政府大楼615;邮政编码:362300

      (二)联系电话:0595-86383255

      (三)电子邮箱:nassjj_255@163.com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