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0-0101-2021-00010
    • 备注/文号:南委法办〔2021〕1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18
    中共南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南安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时间:2021-08-18 10:29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各单位梳理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南安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第一批)》(7个单位34项)。现将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规程。各单位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二、加强核查监管。各单位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 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

      三、把握实施条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建立承诺书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南安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第一批)

     

     

     中共南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