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0-0101-2021-00008
    • 备注/文号:南司〔2021〕3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21
    南安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加强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7-21 10:29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加强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泉司〔2021〕53号)文件,现将《加强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安市司法局

                                                   2021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强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各律师事务所接收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应详细了解其离任时间、离任情形、离任单位等有关情况,建立相关台账。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案件受理、指派等方面严格把关,杜绝离任法官、检察官违反从业限制规定从事律师职业等行为。

        二、离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办理实习律师证时应如实向泉州市律师协会告知其离任时间、离任情形、离任单位等有关情况。

        三、泉州市律师协会受理离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办理实习律师证的,应向申请人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出具公函,告知申请人申请实习情况并了解申请人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能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建立相关台账;发现申请人存在被开除公职等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情形的,应不予办理实习律师证。

        四、泉州市律师协会应加强实习律师工作的考核监督,在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实习考核时应认真审查其办理的案件是否存在违规情形;发现存在违规情形的,应视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五、离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办理律师执业证,应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曾在法院、检察院任职有关情况。

        六、离任法官、检察官获得律师执业许可的,律师执业审批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报律师管理机构。

        七、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泉州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加强对其执业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规执业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沟通联系,建立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信息对接机制,及时相互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实现数据共享,不断完善防范离任法官、检察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等的监管机制。

        九、本规定由泉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21年7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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