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40-0101-2023-00028
- 备注/文号:南市监〔2023〕6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12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流程
为规范举报奖励发放流程,鼓励社会公众和内部人员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闽市监规〔2022〕6号)、《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泉市监〔2022〕172号)、《南安市贯彻落实“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南委办〔202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一条 对于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办案机构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收到法院有罪生效判决后填写《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二条 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符合奖励条件的,办案机构应当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收到法院有罪生效判决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三条 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书》后,办案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好如下材料,报送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
(一)《举报奖励申请书》及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匿名举报除外);
(二)《12315举报单》或《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举报案件登记单》及相关举报证明材料;
(三)案件结案材料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缴纳凭证)或案件移送材料复印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通知书、法院生效判决书)等;
(四)《南安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人在案件调查中所起作用的情况说明及奖励标准、等级;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条 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同时报送业务科室、财务机构审核。业务科室、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分别报请案件业务分管局领导、分管财务机构局领导审批。
举报奖励金额1万元以上(含)至5万元以下的,还应当报局主要领导审批。举报奖励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提交局党组会会议审议,并由财务机构商请本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五条 办案机构收到审批同意结果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南安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告知举报人奖励标准、奖励金额、联系电话,并告知举报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领取奖励金。
第六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提出复核申请的,办案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复核表》,按照首次报批程序申请复核确认奖励标准、奖励金额。
第七条 举报人或者受托人在领取奖励金时,办案机构应当核验领奖人的姓名、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核验无误后,填写《南安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收据》,交由领奖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办案机构将《南安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收据》提交财务机构,由财务机构发放奖励金。
第九条 办案机构对举报奖励审批、复核、发放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材料要独立建档,并与案卷共同保存,且期限相同。如需查阅已归档的相关材料,须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条 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奖励条件且有奖励诉求的匿名举报人及违法主体内部人员的举报人,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闽市监规〔2022〕6号)执行。对药品监管领域违法主体内部人员的举报人,参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双倍奖励。如双倍奖励金额低于前款标准计算的奖励金额的,按照较高金额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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