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40-0101-2022-00018
- 备注/文号:南市监 〔2022〕26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09
机关相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
为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深化“证照合办”及“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改革,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许可(备案)简单变更事项试行“免申即办”的通知》(泉市监〔2022〕36号),结合我市实际,在市场监管领域许可(备案)简单变更事项试行“免申即办”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市场监管领域涉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告知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授权证书》等的许可(备案)试行简单变更事项“免申即办”的改革措施。具体涉及的许可(备案)变更事项详见附件1。
二、改革内容
(一)减少提交材料,实现“免申即办”。申请人在办理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登记后,许可证(备案凭证)有关事项需要同步变更且该项变更不涉及额外资质、条件要求的,凭许可证(备案凭证)原件(含正副本)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即可直接办理许可证(备案凭证)有关事项的变更,无需提交许可证(备案凭证)的变更申请表及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属于“免申即办”的事项,营业执照变更与许可(备案)变更同步申请的,许可(备案)变更只须提供许可证(备案凭证)原件(含正副本)。
(二)调用共享信息,实现当场办结。窗口收到许可证(备案凭证)原件后,通过福建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核查确认变更事项信息后,当场换发许可证(备案凭证)。
三、注意事项
(一)许可证(备案凭证)遗失(含部分遗失)的市场主体申请附件1中所列的事项变更不纳入本次改革的范畴。应当按照原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应通过电子证照库调用,无法调用的,窗口应当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三)对于市场主体同时涉及多本许可证(备案凭证)发生“免申即办”有关事项变更或同步申请办理“免申即办”事项的营业执照变更与许可(备案)变更的,审批权限属于同一层级的,实行“一窗受理,一口发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宣传广告牌、微信公众号、窗口主动引导等方式向社会宣传“免申即办”政策,让申请人了解和熟悉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避免出现服务对象不知情、政务信息不公开的现象,迅速促进政策落地实施。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级窗口要做好注册官的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熟知“免申即办”改革的具体内容、实施方式、服务流程。要及时调整营业执照登记和其他许可(备案)事项的审批权限,确保经营者能在一个窗口申请“免申即办”。
(三)及时沟通反馈。各市场监管所在推进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审批科反馈,确保“免申即办”工作机制的顺畅运行。要及时总结推进“免申即办”过程中的经验做法,探索将“免申即办”向其他许可(备案)事项延伸的改革方案。各市监所要在每月1日将上个月“免申即办”的办理情况按照附件2要求通过OA发送至审批科陈燮平工号。
附件:1.市场监管领域许可(备案)变更免申即办事项对照表
2.免申即办事项办理统计表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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