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40-0101-2021-00061
    • 备注/文号:南市监〔2021〕10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31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
    时间:2022-01-07 16:50

    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闽司〔2021〕4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规则及基准

      (一)适用规则

      统一严格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附件1)。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除《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外,统一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附件2)。

      2.本局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础上对裁量幅度进行细化,适用《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附件3)。

      二、裁量基准的动态调整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调整发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本局再细化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及时发布执行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一)应当坚持合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

      (二)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要进行核实。

      (三)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前应通过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参照同一类型同一年度已办结案件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情节相似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基本相同。

      (四)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应对裁量权的行使作出说明,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五)本局再细化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若与上级部门不一致的,统一适用上级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附件:1.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2.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46部)

      3.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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