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40-0101-2019-00039
- 备注/文号:南市监〔2019〕30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3-14
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1月29日,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下发《关于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类别品种(2018版)>的通告》(闽市监〔2019〕29号,以下简称《通告》),明确我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的类别品种、环节、经营对象和实施日期。为做好《通告》的贯彻落实,现就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一品一码”信息追溯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类别品种(2018版)>的通告》(闽市监〔2019〕29号)精神,4月1日起,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其场内经营者、主要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50户以上)、批发经营者、特定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者和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对所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实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
二、任务安排
(一)组织开展培训
1.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培训,通过“一品一码”、“泉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公众号内发布的视频自行进行自学或集中学习省、泉州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使用操作。
完成时限:3月31日前,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科、食品市场科、各市监所。
2.根据辖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实际情况,制定本地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培训方案并实施培训指导。培训对象应覆盖主要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50户以上)、批发经营者、特定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者和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各市监所根据需求向食品市场科提交培训申请,再由食品市场科汇总后报送给泉州市局,泉州市局协调领航公司配合开展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操作培训。
完成时限:5月15日前,责任单位:食品市场科、各市监所。
3.根据辖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实际情况,制定本地食品生产经营者培训方案并实施培训指导。培训对象应覆盖食品生产企业、批发经营者、特定食品零售者和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各市监所根据需求向食品生产科提交培训申请,再由食品生产科汇总后报泉州市局,由泉州报省局协调中移在线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者操作培训。
完成时限:3月15日前,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科、各市监所。
(二)推进加工食品“一品一码”追溯
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批发经营者、特定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者和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依法上传追溯数据。
实施时间:2019年4月1日起,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科、食品市场科、各市监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培训指导。根据实施进度安排(附件1)及各地实际,要组织对纳入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全面培训指导。
(二)加强协作配合。要加强“一品一码”跨部门工作衔接、配合。一要统一工作步骤。特别是食用农产品涉及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在时间安排、推进方式、行政执法等工作上要与农业部门加强衔接,避免相互脱节。二要加强信息通报。3月16日开始,经营环节发现上游来的食用农产品未实施“一品一码”的,要按照《未实施“一品一码”管理食用农产品情况登记表》(附件2)格式要求,每周五上午下班前向食品市场科上报本周的情况。同时,属于本辖区种植养殖环节的,通报农业部门;属于本辖区经营环节的,要立即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整改。
(三)加大检查力度。要根据推进工作安排,有针对性加强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检查,特别要加大重点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批发经营者、特定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者和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检查,通过抓两头、促中间,层层倒逼,以点联线,以线铺面,纵向打通追溯链条,横向增加覆盖面,最终实现区域追溯主体和追溯品种的全覆盖。
(四)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场超市、餐饮企业在货架、大厅等显著位置张贴追溯码,并通过LED屏、宣传牌、可追溯承诺等形式引导、鼓励消费者通过门户网站、手机等自助查询食品可追溯信息。落实《泉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激励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意见(试行)》(泉食安办〔2018〕34号),在办理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等案件过程中,对于已落实“一品一码”信息追溯职责,且追溯信息与货物相符的,可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执行,免于处罚。
(五)严格督导考核。我局将继续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同时,以随机抽查形式加强督促检查,通报各市监所工作进展情况,推进“一品一码”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1.重点任务完成时间安排表
2.未实施“一品一码”管理食用农产品情况登记表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3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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