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4-0101-2022-00039
    • 备注/文号:南人社规〔2022〕2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12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2-12-12 16:53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雪峰开发区:

      根据《南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南政文〔2017〕511号)和《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南人社〔2021〕166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提高我市被征地(含被征海,下同)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

      民养老保障金标准从现在每人每月16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70元。

      (二)享受范围:累计达到第二轮承包面积70%以上的或剩余耕地人均少于0.1亩,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且已登记录入城乡居民保信息系统的被征地农民对象,并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二、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按照政策规定和有关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南人社〔2021〕166号)文件同时废止。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安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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