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4-0101-2021-00023
- 备注/文号:南人社〔2021〕123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14
申请人(公司名称): 南安市丰顺船员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营前村溪南区10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洪文默
你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编号:11350583003837826Q2109090001),经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准予南安市丰顺船员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并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362300FJ20210007),有效期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三、申请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我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公司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四、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局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科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申请人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我机关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五、申请人应按照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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