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4-0101-2020-00034
- 备注/文号:南人社〔2020〕159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1-15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党政办,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闽人社函〔2019〕87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千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泉人社〔2019〕122号)和《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安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实施三年百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南人社〔2019〕85号)等文件要求,为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现就征集2021年南安市青年见习岗位开发计划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见习对象
青年见习计划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申请
参加见习前,未就业、未在泉州市缴交过社会保险费,且距离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前,未就业、未在泉州市缴交过社会保险费,且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距离开始见习的时间在16-24周岁之间的失业青年。
二、补贴标准
见习期限为3-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市人社局将对见习单位按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或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80%以上的单位,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0%给予见习补贴。
三、申报要求
(一)见习单位应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为见习人员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开发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填写《南安市青年见习岗位开发计划表》(附件1)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择优发布。经市人社局确认开发的岗位才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三)用人单位接受见习青年前,应向市人社局备案,待见习期满后再申请见习补贴。
1.见习备案材料:《泉州市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2)、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办理失业登记材料: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寸免冠彩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毕业生提供)。
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申请补贴材料:《泉州市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附件3)、《泉州市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附件4)、《泉州市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签领表》(附件5,按月提供)。
四、有关事项
(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对本辖区内失业青年进行信息衔接和登记摸排,及早锁定见习对象。对登记失业人员逐一调查摸底,指导见习单位开发一批符合实际、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并把岗位推荐给符合见习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对于见习期满未被留用的人员,要加大跟踪帮扶,根据求职意向持续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孵化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三)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管辖范围内见习单位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防止骗取、挪用、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行为。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伟宏,电话:0595-86389557,地址:南安市美林江北大道人力资源大厦三楼就业和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邮箱:370664833@qq.com。
附件:1.南安市青年见习岗位开发计划表
2.泉州市就业见习协议书
3.泉州市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
4.泉州市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5.泉州市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签领表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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