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4-0101-2020-00005
    • 备注/文号:南人社〔2020〕1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13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工资支付和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0-02-13 17:59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各用人单位:

      为更好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保障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13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工资支付和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泉人社文〔2020〕2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企业工资支付和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2020年春节假期节假日、休息日的界定

      (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中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1月25-27日)为法定节假日,其他假日为休息日。

      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的工资报酬

      (二)职工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不能休假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工资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向职工支付300%的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向职工支付200%的工资报酬。

      1.标准工时制: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应安排职工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额,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所延长的工作时间应支付150%的工资报酬。

      3.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三)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规定的限制,但企业应提供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四)职工在医学隔离期间和观察期间的工资报酬。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五)职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工资报酬。

      根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13号),职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后,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属于医疗期,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按照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分为 3-24 个月。职工在医疗期内,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职工复工期满后响应政府号召自行隔离的工资报酬。

      政府延迟复工决定期满后,对于响应政府号召自行隔离的职工,若能够在家办公的,属于提供了正常劳动,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若不能够在家办公,可以由职工申请或协商一致优先安排当年的年休假。超过本人有权享受的年休假期的,职工可以请事假,事假工资按照所属企业规章制度、薪酬管理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企业规章制度未明确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的,按照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七)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报酬。

      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各相关企业要多渠道劝阻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职工在疫情解除前不得返南复工。并可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职工应依法予以配合。企业无特殊情况安排职工延迟上班或在家自行隔离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不能及时返岗复工的,企业应以“职工申请+企业安排”的方式引导其休年休假,期间按照年休假规定正常支付工资;年休假休完可协商引导职工请事假等。

      职工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南返岗的,与前述休假不能及时返岗不同,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八)企业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的工资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规定,企业受疫情影响,可以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应于协议达成后3日内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

      (九)劳务派遣职工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报酬。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务派遣企业的用工管理。延长春节假期和复工前,用工单位不得将劳务派遣职工退回派遣公司。期间,劳务派遣职工的工资根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确定。

      三、关于企业相关劳动关系调整

      (十)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处理。

      1.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应在合同到期之前,向职工书面发送《顺延劳动合同通知书》。

      2.不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职工无法返岗复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无法返岗复工的原因多种多样,企业不能轻易做旷工处理。企业应在确定复工日前,与全部职工确认能否返岗复工,对于职工无法复工的,应区分原因、分步骤进行处理:

      1.职工如果因被隔离、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复工,企业可要求其提供被隔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政府限行通知、村(居委会)证明等,待隔离期期满后要求其返岗复工。

      2.职工因病无法返岗复工的,应提供病假手续并在疾病治愈后及时返岗复工。职工无病休证明的,应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请病假、年休假、事假,或协商待岗、劳动关系中止等。

      3.职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返岗复工的,企业应书面通知职工按时返岗复工。经书面通知后,职工仍未按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企业也可引导职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十二)职工拒绝接受检疫和医学隔离的劳动关系处理。

      对于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的职工,如果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拒不配合接受检疫或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四、关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职工的工伤认定

      (十三)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争议处理

      (十四)市级劳动争议受理大厅窗口暂停接待群众来访。

      为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根据人社部推行“服务窗口尽量不见面”的服务方式和省、市信访联席会议暂时关闭群众来访接待场所的要求,市级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工伤认定业务窗口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恢复接待时间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业务窗口电话保持畅通,当事人可通过拨打电话和邮寄资料的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如确需到现场办理相关业务,请进行电话预约(电话:86353092)。办理业务时请配合做好体温筛查检测,并佩戴口罩后再进入劳动争议受理大厅。

      (十五)关于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投诉举报。

      1.对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当事人可通过拨打我市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或邮寄信件等方式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提出合理诉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核实后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处理。

      2.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能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的,可向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延期提交,延期时长不得超过疫情防控期限规定时间。未申请延期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3.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对企业违法侵权行为未能及时投诉的,投诉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投诉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十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与案件审理期限。

      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按时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3.拟于近期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仲裁反申请书、证据等相关材料的,请相关人员尽量改用邮寄方式办理。

      4.为减少人员聚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优先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5.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六、以上意见,若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