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4-0320-2018-06907
- 备注/文号:南人社〔2018〕232号
-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03
南人社〔2018〕232号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办,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6月29日颁布,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南安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
附件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宣传参考标语
附件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全文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6月29日颁布,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是我国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引领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的总纲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具有极其重要作用,为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是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为宣传贯彻实施好《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人力资源市场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完善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的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为实施人才强市,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南安提供更加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 目标任务
(一) 主要目标
巩固提升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成果,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逐步构建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有序流动。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加强市场监督检查,保护用人单位、劳动者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重点任务
1、大力宣传贯彻《条例》。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资源,多方式、多渠道、多手段,多角度宣传《条例》,大力开展政策宣讲,促使各类市场主体了解权利义务,增强学法、知法、守法自觉性。
2、深入开展《条例》培训学习。组织市场管理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原原本本、逐条逐句地学原文和辅导资料,深刻理解和把握《条例》的重要意义与精神实质。
3、联动开展市场治理工作。人社、发改、财政、税务、商务、工商、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以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和监督。
三、 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12月上旬至12月下旬)。根据泉州市人社局统一部署安排,研究制定《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启动宣传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集中学习宣传,将《条例》的学习列入各部门党组中心学习内容,督促各级领导带头学,相关部门集中学,各级市场管理人员主动学,深刻理解和把握《条例》的重要意义与精神实质。二是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办,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在重点公共场所、求职招聘现场及校园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会议(贯彻)、广播(宣传车)、电视(光碟)、报刊(宣传资料)、横幅(标语)、黑板报(公开栏)、咨询台、讲座、知识竞赛、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三是组织相关媒体采访报道《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二)学习培训阶段(2019年1月上旬至1月下旬)。着力开展政府、行业、社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个层面的学习培训,突出注重培训效果。市人社局将于2019年1月份举办全市专题培训班,组织人社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进行宣传学习培训,确保培训覆盖及参培比例100%。
(三)政策梳理与市场清理阶段(2019年2月上旬至2019年2月下旬)。市人社负责全面开展机构清理,摸清市场底数,有序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对人力资源市场相关政策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市人社联合发改、财政、税务、商务、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开展《条例》实施专项执法行动。
(四)检查总结考核阶段(2019年3月上旬至3月中旬)。各有关部门要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列为2019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重要工作,纳入本年度绩效考核。人社、发改、财政、税务、商务、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将结合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等工作,对各相关部门开展《条例》学习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工作不到位的单位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四、 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引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的总纲领。贯彻实施《条例》,依法构建科学高效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对于助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办,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成立工作机构,制定相应方案,安排适当经费,明确专人负责,扎扎实实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市人社局成立《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黄活泼同志任组长,杨佩艺、余伟同志任副组长,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科、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科、劳动监察大队、就业和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科。
(三)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办,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结合实际,创新工作形式,既要严禁铺张浪费,又要确保《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到位。市人社局要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落实市场监管主体责任。
(四)加强统筹协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办,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形成协同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凝聚各方面合力,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办,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宣传贯彻学习《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活动有关图片及总结材料于2019年3月20日前报送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科(南安市江北大道人力资源大厦东裙楼三楼),并将活动有关图片及总结材料电子版发送邮箱:rzk86353213@163.com。
联系人: 陈文需 陈秋芹 联系电话:0595-86353213
附件1 :南安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
1.南安市就业和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
2.中国海峡人才市场南安分部
3.福建建芳物业有限公司
4.福建泉州江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5.福建省南安市武荣保安有限公司
6.福建铭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7.南安市福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8.南安市思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9.南安市三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泉州市国豪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11.泉州市宏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2.泉州中联信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泉州市盛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4.南安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15.福建省武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16.福建省坤盛劳务有限公司
17.泉州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宣传参考标语
1.热烈庆祝《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2.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开启人社法治新篇章
3.学习《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发展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5.严禁职业中介欺诈
6.依法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禁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7.发展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8.畅通求职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9.统一市场促发展,保护权益惠民生
10.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
附件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0号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七条 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
第八条 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国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二十三条 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项目;
(三)收费标准;
(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抄送: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12 月 3日 印发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