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5-00076
- 备注/文号:南农〔2025〕7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06
各乡镇(街道)党政办: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第二批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56号)文件要求,今年我市继续组织开展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建设补助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补助对象
集中建造符合省定补助建设标准各类温室大棚的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实施主体。
二、补助范围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建成并达到建设标准、通过验收公示无异议,符合补贴条件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之规定,对建设在水利河道管理范围线内的违法设施温室大棚不予补助。使用废旧管材建设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不予补助。
三、补助类型
主要类型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助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各棚型建造标准按照《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2021年)》(附件1)执行。
四、补助方式
项目采取先建后验、先验后补、按标补助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待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种植一季粮食佐证材料后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
五、起补面积
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分别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
六、补助标准
(一)省级补助标准:参照原六类省定温室大棚补助标准,即智能温室每亩7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3.5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基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亩补助2.8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1.4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0.7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525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35万元。
(二)泉州市级补助标准:对符合省定条件的六类新建温室大棚,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级进行叠加补助,具体为:智能温室每亩补助2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补助1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补助标准为每亩补助0.8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补助0.4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补助0.2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补助0.15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补助0.1万元。
七、申报程序
严格按照先备案再建设的程序执行,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备案申请后,联合项目所在乡镇实地查看是否符合建设条件,确认后方可建设。原则上储备库内的项目应在储备后两年内完成建设,否则需重新申请入库。建成后再备案的将不予受理,不得使用废旧管材,严禁虚报、冒领。
八、工作要求
针对当前全市设施温室大棚虽然具备一定规模,但布局不够合理、装备较为落后,大部分为温室大棚三,抗台风能力弱,种植作物品种单一、连作障碍严重等问题。2025年起,推进设施农业提档升级,重点提升抗台风、控温、控湿等性能好的设施温室大棚建设,优先扶持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等三种省定新建设施温室大棚。项目所在乡镇要提高项目建设计划性,在申报项目时,要组织农业、水利、自规、林业、文体旅等单位,对设施温室大棚建设要涉及地类、水利红蓝线范围等进行核对,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乡镇发展规划等要求,对违反相关规定一律不准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申请备案 。请各乡镇认真组织有设施大棚建设需求的实施主体填报申报储备表,于 3月10日前统一将《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申报储备表》报送到市种植业服务中心。
附件:1.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助项目实施方案(2021年)
2.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申报储备表
南安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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