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3-00163
- 备注/文号:南农〔2023〕20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24
各乡镇(街道)党政办: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特色现代农业发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73号)文件精神,安排我市财政资金50万元,用于开展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支持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工作,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对各乡镇推荐上报的商品有机肥补助对象进行审查,经研究,确定59家家庭农场、合作社等规模农业种植企业为2023年南安市商品有机肥补助对象,补助商品有机肥使用面积7766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用要求
购买并在作物上施用商品有机肥每亩达到250公斤以上。
二、商品有机肥购买方式及质量要求
商品有机肥由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购买。购买的商品有机肥必须符合《有机肥料》NY525农业行业标准,并取得福建省肥料登记证(福建省内肥料生产厂家)。
三、报送材料要求
(一)《关于申报2023年福建省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补助的公示》在项目补助对象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公示7天(见附件1)。经公示无异议后,应在《2023年福建省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补助对象申报表》(附件2)的村委会意见栏填写“经公示无异议,同意申报”,意见落款日期为公示结束之后的日期,并加盖公章,乡镇意见栏填写“同意申报”并加盖公章,日期与村委会意见栏日期相同或之后均可;
(二)购买所使用的商品有机肥税务发票(购买数量必须每亩不少于250公斤,税务发票日期必须是在2023年6月25日之后,即在《南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拟实施2023年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和化肥减量增效项目示范片调查摸底的通知》(南农〔2023〕183号)文件下达日期之后);
(三)银行转账凭证;
(四)耕地流转或承包合同;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法人代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有关照片:
1.《关于申报2023年福建省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补助的公示》所在村委会(社区)公示栏公示照片;
2.所购买的商品有机肥存放照片、田间现场施肥照片、肥料袋照片(各项指标要看得清楚)各一张。
四、材料报送截止时间
要求在10月10日之前将项目补助所需要的材料上报南安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服务中心(生态土肥)。我局将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发放补助款至补贴对象账户。
联系方式:洪少婷,电话:86385979,地址:南安市柳城街道成功街1482号。
附件:1.关于申报2023年福建省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补助的公示
2.2023年福建省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补助对象申报表
3.南安市实施2023年福建省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方案
4.2023年福建省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补助对象情况表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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